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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率改革后的事故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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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6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出险车辆自赔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管控车辆安全风险,降低车辆运营成本,结合江苏省商业车险费率改革方案,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出险自赔管理办法由安全管理处、经营管理处负责实施,其他相关单位部门协助实施。
第三条 出险车辆自赔范围划定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合理、公开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和个人权益。
第四条 车辆单位应当如实及时向安全处提供出险车辆自赔材料,并对自赔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总公司纪检部门应当对出险车辆自赔工作负有监督责任。
第二章 自赔资金的筹集
第六条 经营管理处以“年度”为一个统计单位(以车辆年度保险周期为统计时间),对“玻璃单独破碎险”自保车辆的基本保险费应当及时统计并报财管审计处,财管审计处根据统计的“玻璃单独破碎险”基本保险费投入到公司出险自赔资金中,用作出险车辆自赔的
赔付。出险车辆自赔资金应专款专用。
第七条 依照管理规定应当对出险车辆肇事驾驶人进行处罚、安全专项资金等其他安全管理费也应当作为出险自赔基金的补充。
第三章 自赔的范围与核损
第八条 出险车辆符合自赔的所有前后挡风玻璃、边侧玻璃等属于单独玻璃破碎案件,公务车属于车辆损失险部分的天窗玻璃破损应有条件地视同“玻璃单独破损”自赔案件,经对出险车辆精算后认定商业险赔付部分
第九条 发生“单独玻璃破碎”自赔案件定损应当参照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核定价格。
第十条 出险车辆商业险理赔案件符合自赔项目、核价、定价、免赔部分应当参照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核定价格。
第十一条出险车辆所属单位或肇事驾驶人对自赔的“单独玻璃破碎”案件定价有异议的,或出险车辆自赔的商业险中的理赔项目、核价、定价、免赔部分有异议时,可以通过物价评估部门进行评估。
第四章 自赔案件的处理流程与风险管控
第十二条发生单独玻璃破碎案件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向安全部门报案,安全部门应当及时如实登记。
报案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报告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班次线路、当班驾驶人及简要经过等信息。
第十三条 “单独玻璃破碎”案件应当由安全部门进行拍照,拍照前应当报请纪检部门相关人员参加。
破损修复前拍照要求:正面、左右侧面、查验员与车辆合照,其他监督人员与车辆合照。
修复后拍照要求:正面、左右侧面、查验员与车辆合照,其他监督人员与车辆合照。
第十四条 单独玻璃破碎自报案登记之日起,七日内完成案件自赔流程。特殊情况下,单独玻璃破碎自赔流程可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十五条出险车辆商业险符合自赔案件,应当参照保险公司处理事故所需要的理赔材料 ,关键材料缺少的,不得予以自赔。
第十六条 自赔案件赔付结算原则上以财务审计处以银行方式结算或内部划账结算给维修单位。需要现金结算的,须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安全管理处应当对自赔案件真实性进行审核。安全管理处和经营管理处共同对出险车辆商业险的赔付进行测算。
结合车辆使用年限、预计报废年限、保险基准费率、保险增减幅度、增减金额、事故基本信息、事故损失费用、事故自赔材料、出险车辆自赔可行性分析报告等。
第十八条 对不符合自赔案件应当如实登记备案,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告知报案单位或个人,退回相关自赔材料。
第十九条出险车辆自赔案件赔付表上须有出险车辆单位名称、案件报送人、安全处、经营处等案件处理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和相关单位部门公章,缺少任何一项均不得赔付。
第二十条 安全处、经营处相关人员应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对发生出险车辆自赔案件、出险车辆符合自赔的商业险案件进行科学、严格、细致地测算经济损失,必要时可与保险公司业务、理赔部门进行网上核对,预防测算误差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
安全处、经营处对出险车辆符合自赔案件经济损失的测算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由于安全处、经营处工作人员的严重失责或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严格按照总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安全处做好事故动态监控管理,对已经进行了自赔的案件,需要向保险公司理赔的,安全处应当做好保险理赔的衔接工作,化解出险车辆自赔的风险。
已对出险车辆自赔的案件,保险理赔金额全部划归总公司财务,不再进行内部核算。
第二十三条 对出险单位上报的自赔案件以“起”为单位,实行一案一档,完善自赔案件档案,自赔档案保存期不低于3年。公司相关部门应当对自赔案件进行月度检查和考核,对检查出不符合的自赔条件的案件,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出险车辆自赔的商业险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照本单位驾驶人员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给予肇事驾驶人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 承包经营车辆发生符合自赔的案件事故的,应当以车辆出险赔付后的保险增加额度额予以相应补偿。
对承包经营车辆发生事故,经测算符合自赔条件的,车主执意要求通过保险公司理赔程序进行赔付的,事故车辆单位应当在案件报送安全处申请理赔月度中,要求承包经营车主缴纳因此而增加的全额保险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经安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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