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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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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5 07: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安师在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都不承认,说明安监局的监管也是徒有虚名,又轮到安监局背锅了,平时这俩单位谁拿安监局当根葱啊,而其事故又多发,安监局应该改名背锅局。
发表于 2017-5-25 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5-25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来安监局就不是一棵葱。
发表于 2017-5-25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背锅局》好名字
发表于 2017-5-25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背锅局~~~好名字
发表于 2017-5-25 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安监局说:我不背锅,我要把锅甩掉,重新立法,对高危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只要备查就行了。高危企业那么多,我没查到就不能怪我了吧,企业自己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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