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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割、电焊的“十不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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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0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发表于 2009-9-11 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值得保存,顶一下
发表于 2009-9-12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值得借鉴
发表于 2009-10-18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安全培训正需要这样的素材,谢谢
发表于 2009-10-19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一下
发表于 2010-5-30 07:36 | 显示全部楼层
掌握十不烧,作业保安全。
发表于 2010-5-30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很不错。
发表于 2010-5-30 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要经常提醒下焊工,确保安全
发表于 2010-8-21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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