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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化学品购买和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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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1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份文件还有后续吗?
 楼主| 发表于 2017-8-11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四、新增对少量剧毒化学品的道路运输要求。按照新《条例》第50条,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营运证的车辆才有可能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这导致道路运输少量剧毒化学品,也需要使用危险货物专用运输车辆,给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特定用户带来不便、增加成本,也增加了道路交通管理的难度。在对公安部77号令的修订过程中,交通运输部牵头制订颁布了国家标准《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GB28644.2—2012),对少于有限数量运输的危险货物(如剧毒化学品五氧化二砷,别名砒霜,有限数量为500g;硫酸铊等铊化合物,有限数量为500g),只要符合国家标准的包装要求,可以豁免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规定。《管理办法》修订稿引用了该国家标准的规定,明确道路运输符合国家标准有限数量要求的剧毒化学品,不受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制约,不再办理道路运输通行证。同时,为加强监管,明确应将运输车辆号牌、运输时间等报公安机关备案。另外,北京市为方便广大散户储存运输少量剧毒化学品,在用户自愿基础上,对小量非气体剧毒化学品实行集中储存、专业配送服务,并制定实施了地方标准《小量非气体剧毒化学品保管箱》。这一工作受到剧毒化学品使用散户的欢迎,社会效果良好。为此,《管理办法》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支持剧毒化学品销售单位,对储存运输少量剧毒化学品散户,提供集中储存专业配送服务。
发表于 2017-8-12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8-14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中,希望更加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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