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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里面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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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9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bbli0911 于 2017-10-21 07:53 编辑

以下为网友发现:
安监总局网站,《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阅读后发现有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相违背的,特反馈如下:
  按照国务院关于职业资格目录管理的规定,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
  安全评价师作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根本不能强制配备要求,注册安全工程是作为准入类职业资格才可以强制配备名额。



发表于 2017-10-19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到总局网站去提,国务院网站提
发表于 2017-10-19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楼哥哥,我经常进总局网站,你根本发不了言,连对话窗口就没有,还好,在这里我们还可以勉强吐露心声,偶尔还可以找点存在感。要是这里关闭了,可以说是与世隔绝了,什么消息也没有了
 楼主| 发表于 2017-10-19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CLaqlt 发表于 2017-10-19 09:50
要到总局网站去提,国务院网站提

关于《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征求意见的函

政法函〔2017〕76号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我们研究提出了《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请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征求意见”栏目下载,网址:www.chinasafety.gov.cn)。现就《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及各界人士可以于2017年11月1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将意见发至: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邮编10071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传真将意见发至:010-64463156。

三、电子邮件意见发至:[email protected]

附件:《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

2017年10月11日
发表于 2017-10-19 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ldp197478 发表于 2017-10-19 10:29
二楼哥哥,我经常进总局网站,你根本发不了言,连对话窗口就没有,还好,在这里我们还可以勉强吐露心声,偶 ...

不要太指望总局。国务院网站留言及总局网站都要提。
发表于 2017-10-20 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讲的非常有道理不是准入类,不能挂钩
发表于 2017-10-20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10-20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10-20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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