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被告人明经国涉嫌犯故意杀人罪案一审在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审判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亲属、被害人亲属,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律师、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60余人旁听了庭审。
据赣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17日,南康区十八塘乡樟坊村开展危旧土坯房拆除工作。当挖机在拆除被告人明经国隔壁家的危旧土坯房时,明经国的妻子和儿子赶到现场,提出其家房屋中还有杂物未搬,在场村干部立即叫挖机师傅停止作业。不久,明经国得知情况后,拿了一把镰铲赶到现场,不顾在场村干部劝阻砸烂挖机玻璃。十八塘乡干部卓宇见状便打电话报警。明经国趁卓宇不注意,持镰铲连续击打卓宇头部数次,致卓宇当场死亡。公诉机关认为,明经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明经国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作了陈述。公诉人、辩护人分别讯(询)问了被告人。法庭根据辩护人申请,通知相关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等有关证据,宣读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辩护人当庭出示了有关证据,控辩双方及被害人亲属的委托代理人分别发表了质证意见。
控辩双方在法庭辩论中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了意见,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权利。明经国作了最后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