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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首例盗窃共享汽车案件宣判 男子获刑3年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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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6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市首例盗窃共享汽车案件宣判 男子获刑3年3个月
2017
12/25
10:45
新京报沸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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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岁的保安鲍某在小区内发现一辆共享汽车车窗未关好,便潜入车内拿走钥匙、撕毁车身二维码,将车辆据为己有。新京报记者今日从朝阳法院了解到,鲍某因犯盗窃罪获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据悉,这是北京市首例“霸占”共享汽车案。
  鲍某系望京某小区的保安。5月10日,鲍某在小区内发现一辆奔驰Smart共享汽车车窗没有关好,于是萌生将车辆偷来自己使用的想法。鲍某交代,他从没关好车窗的副驾驶位置把手伸进车内将车门打开,后把车辆开至京密路边一处空地,将车身上的二维码抠掉,用刀割断栓钥匙的钢丝,将钥匙随身携带。之后的3天,鲍某多次驾驶该车辆至朝阳、通州、海淀等地。
  鲍某占有的车辆系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途歌公司”)投放,北京都安同信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所有。途歌公司运营总监田先生介绍,公司在5月10日18时许发现该车辆属于非运营状态,但GPS显示车辆一直在移动,怀疑车辆被盗,于是安排工作人员查找。5月13日,工作人员发现该车辆位置在香山路附近,延五环向东行驶,最终工作人员在保利中央公园外空场处找到该车及鲍某,随即报警。
  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7.8万元。庭审期间,鲍某辩称自己并没有盗窃的故意,只想短期使用车辆。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汽车作为共享物,车外的二维码标志以及固定在车内的钥匙是其经营者能够在他人使用时管理、控制该车的重要条件。鲍某作为非正常用户进入该车后,割掉钢丝绳取走车钥匙、撕掉二维码并将该车转移位置的行为已切断该车与经营者的正常联系,其以秘密手段将车辆据为己有的意图明显,故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鉴于赃物已起获并发还,故对鲍某酌予从轻处罚。
  最终,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鲍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罚金3000元。宣判后,鲍某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新京报记者刘洋 编辑 刘名洋


发表于 2017-12-27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名利真的很重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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