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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情形可否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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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31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简介
    刘某在某饭店当厨师。2015年7月6日22时50分,刘某从该饭店骑自行车离开,在路上与一辆轿车相撞,刘某当场死亡。经交警确认,刘某对该事故无责任。2015年9月,刘某父亲以刘某属于“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为由,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该饭店老板程某称,出事地点在饭店南100米左右,而刘某家的小区位于饭店西北2公里左右;饭店晚上下班时间是21点,而刘某是22点50分出事,应不予确认工伤。人社部门对饭店职工夏某、王某进行了询问,确认当天下班时间是21点左右。
    处理结果
    人社部门最终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人社部发布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6条规定,“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刘某当晚下班时间是21点左右,而出事时间是22点50分,不是在下班后的合理时间内;刘某发生事故的地点在该店以南,也不在下班回家的合理路线上。经调查确认,刘某当天没有加班的情况;刘某家人也不能举证刘某下班后去了其他常住住所(包括其亲属住所),或者从事了与其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活动(如买菜、接孩子等)。据此,人社部门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刘某亲属没有再提起复议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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