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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前伊春烟花绝命,八年后安监员申诉喊冤!(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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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安监护法 于 2018-5-2 10:46 编辑

引起质疑的36号、53号文件


从一审到申诉阶段,36号、53号文件都引起了高振波和辩护人的质疑,那么这两份文件到底是如何规定的?

2010年4月2日,黑龙江省安监局下发了36号文,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2010年开工提出了九项要求。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没有检查产品流向登记是否全面无遗漏、没有核查清点库存原料、没有检查公司擅自改变工房用途,未经批准增加工房、库房问题,均依据36号文件。事实上,2010年华利公司并未向省局提交开工申请,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没有依照36号文件去检查该企业是否符合开工要求显然是不适当的。


2010年6月10日,省安监局又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期间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即53号文),规定了:对已经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黑龙江省大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等6户生产企业,要出具切实加强安全监管,确保年底前退出生产领域的承诺并签字盖章,由市局形成文件上报省局备案方可开工生产;要切实加强对这6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重点检查“三超一改”、“三违”、转包转租和无证上岗情况……,对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伊春市华利公司烟花厂等不允许开工生产,擅自开工生产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没收非法所得,销毁非法生产制品;各辖区内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县(区)安全监管局要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指定得力人员每日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现场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各相关市安全监管局每周要检查一次,重点检查县(区)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和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省局三处每月检查一次……53号文还规定了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监管责任人名单,其中华利公司烟花厂的监管责任人中包括伊春市局的高振波,检察院就是根据53号文件指控被告人没有按照每周一次的要求检查华利公司是否存在违规生产问题。


源头出现的问题    刑事责任该由基层安监人员来担?



“8.16”事故造成华利公司和相邻单位职工34人死亡,3人失踪(死亡、失踪人员中有华利公司15人,其它单位22人),事故调查报告在原因分析中提到了“企业内外部安全距离不够”的问题,看似轻描淡写的一句话,却道出了事故危害结果扩大的缘由。

华利公司鞭炮厂南面,相隔一条哈伊路的居民区居住的几乎都是木材厂和鞭炮厂的职工,爆炸使得他们的房屋出现了破损,玻璃基本被震碎。50岁的刘品秀距离爆炸地大约四五百米,爆炸发生时正在家里休息的他,头部被棚顶震落的墙皮砸中,而孩子因为赶到哈市参加婚礼逃过了一劫。

记者在与当地居民交谈时,很多居民提起鞭炮厂的一句话就是,“厂子早该拆了,就不该建在这里。”当地居民告诉记者,该厂曾在20年前就发生过一次事故,当时还死了两名女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选址要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这座被低矮平房和木器厂半包围的危险工厂,将更多的危险传递给生活在附近的居民,企业内外部既然安全距离不够为什么安全评价报告还能合格?为什么还能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当初政府和企业相关责任人是如何考虑的?这样的企业一旦发生事故,城门失火,必然殃及池鱼,纵使区、市级政府安监人员存在安全监管不力,但源头出现的问题、引发的损失由这些安监人员来承担合适吗?

法院在审理中也查明,2005年12月华利公司(振兴烟花厂)委托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进行了安全评价,在存在资料不全等诸多问题的情况下,抚顺分院出具了安全评价报告。2006年3月15日,黑龙江省安监局给华利公司颁发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

事故调查报告中,事故调查组则建议依法撤销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甲级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资质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安全评价报告出了问题,华利公司本不应该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这样一个从设立第一天起即隐患重重的企业,让我们基层安监人员如何监管?”,高振波对由几名基层安监人员来背“8.16”事故这口“锅”表示不能认可,“天津港爆炸事故中,为瑞海公司出具虚假的安全评价报告的中介机构相关责任人员已经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判刑,本案中,为什么只是撤销中介机构资质和罚款?”



省局对36号、53号文作出解释


出狱后,高振波、陈庆文认为36、53号文件不适用于华利公司烟花厂,更不能做为对他们二人判决的依据,2015年11月30日,他们联名向伊春市安监局递交请示,希望市局能对两份文件的适用范围做出解释。

2016年7月12日,省局以(2016)106号函的形式作出答复:36号文件是对2010年特定时期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开工条件提出的要求,达不到条件的不得开工生产;达到要求条件的企业必须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开工申请,经省安全监管局同意后方可开工生产。53号文是对开工企业生产期间的安全监管提出要求,针对满足开工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53号文件主要适用于黑龙江大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等6户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企业,同时不允许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富裕县喜庆花炮厂和伊春市华利公司烟花厂开工生产。


其实,没有省局的解释,正常理解36、53号文件都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甚至连检察院也都是心知肚明。检察院指控高振波“……仅去现场检查四次,且在检查中没有按照规定检查作业现场”中的“作业现场”,显然就是指开工获批企业的生产现场,只是检察院似乎忘记了华利公司并非开工获批企业,法院更是不以为意。

根据刑诉法规定,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获此“新的证据”,高振波认为自己的申诉有希望了,心里别提有多高兴了,只是他没有想到……



“新的”证据出现   三级法院仍驳回申诉


2016年8月15日,高振波向乌马河区人民法院提交刑事申诉书,将省局106号函做为新的证据附在后面,可是,法院于2016年11月27日以“106号文件不能作为新的证据”为由予以驳回,只是106号文件何以不能作为新的证据,没有任何解释和说明。


高振波又于2016年12月27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伊春法院于2017年5月24日再次给予驳回,通知书中说:“在明知伊春市乌马河区华利公司烟花厂被停产的情况下,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检查流于形式,对于华利公司烟花厂违法生产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处置,系导致华利公司烟花厂违法生产进而造成‘8.16’特别重大烟花爆竹事故因素之一,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你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你所提交的宋某某、腾某某的书面证言以及106号函无法证明你未玩忽职守的待证事实,依法不予采纳。本院认为,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在伊春法院看来,一审法院不管存在怎样的问题,高振波如果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玩忽职守,就只能被驳回。


2017年12月4日,61岁的高振波又收到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省安监局下发文件明确你为该厂监管责任人之一,你没有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安全检查,没有及时发现该厂违法生产烟花爆竹等问题,该厂发生特别重大烟花爆竹事故与你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你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故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最后,高院还劝高振波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



问题症结到底在哪里?


刑诉法规定,提起再审的条件之一是要有“新的证据”,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再审新证据的范围不仅包括原裁判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也包括原裁判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等等。省局是36号、53号文件的制定者和发布者,由他们做出的解释无疑具有权威性,“106号函证明法院判决确实存在问题,这个如果都不算‘新的证据’,那么什么才算‘新的证据’?”高振波对三级法院驳回其申诉的做法表示不能理解。

作为政府安监人员对企业需要检查的项目很多,而每个企业情况迥异,每个地方也情况各异,国家法律法规包括政府红头文件都不可能对具体检查内容,做出统一规定。检察院试图从两份文件中找到指控高振波构成渎职罪的依据,这种按图索骥的作法本身就存在问题。

所谓应当检查而没有检查的项目,最终归结于高振波没有发现华利公司违规生产烟花爆竹,而这才是司法机关追究高振波刑事责任的真正理由。“没有及时发现该厂违法生产烟花爆竹等问题”,省高院在驳回申诉通知书中看似不经意的一句话,暴露了长期以来司法机关追究安监人员刑事责任的惯有思维,从2010年伊春高振波玩忽职守案到2015年河北廊坊春蕾幼儿园校舍倒塌事故中对苍万永的追责,及至2017年赤峰宝马煤矿爆炸案对鲍青春的追责莫不如此。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政府安监部门并没有“排查”隐患、“发现”隐患的责任,指控他们未“发现”隐患,实际上就是要求他们承担本应由企业承担的责任。任何一起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都会伴随着安监人员没有检查到的事故隐患,尤其在企业与安监人员“躲猫猫”的情况下。照此思维办案,“玩忽职守罪”必然成为政府安监人员的“原罪”。

被吊销驾照的司机继续开车上路发生事故,不会说交警玩忽职守,违法犯罪分子继续作奸犯科,不会说公安玩忽职守,怎么到了安监身上,一切都发生了变化?因为安全工作不比其他,这根弦关连着某些地方政府官员的前途命运,压力层层分解,最后基层安监人员就不适当地背负了“发现隐患”、“预防事故”的责任,于是,他们开始与不安份的企业开始玩猫捉老鼠的游戏,一旦捉不到老鼠,就会被判渎职罪。


笔者办理的数十起涉及政府安监人员的玩忽职守罪案件,几乎都涉及到以“没有发现”为由指控安监人员构成犯罪的问题,令人痛惜的是,这么多年过去了,安监人员“原罪”问题仍没有得到解决。


高振波对司法机关依照两份文件追究他的玩忽职守罪不理解,对法院不认可“新的证据”不能接受,其实,他并没有找到问题真正症结所在,没有36号、53号文件,法院同样会判决他玩忽职守罪,即使有再多的“106号函”,法院也一样不会受理他的申诉。

江西乐平案,申诉人家属花了10年才沉冤得雪,陈满的父母申诉用了16年,贵州杨明从1998年终审判死缓,申诉后到贵州高院决定再审,跨越了17年……申诉难,难于上青天,不知高振波是否已经做好了准备。



反思


华利公司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于不顾,超许可范围进行生产,无疑是导致这起特重大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但是这起事故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不能不发人深思。据称,华利公司曾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属当地的“明星”企业,一个原本先天不足的企业是如何顺利拿到安全生产许可证、发展成为当地“明星”企业的?这样一个标杆企业,为什么又一纸红头文件限期它要无条件关闭?其中暴露出政府在治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出了事故,只知道重判企业和安监人员以平民愤,不能很好地反思和检点自己的行为,如何从根本上改变重特大事故频发的不利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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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2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管理人员就是给他们有权有势的人背锅的
发表于 2018-5-2 18: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自己岗位职责,安全管理人,每一条不落实都是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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