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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甘洛县鸿照矿业发生中毒窒息事故 3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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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9 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5月18日,四川安监通报一起较大中毒窒息事故。5月15日19时30分许,甘洛县鸿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赤普I铅锌矿井下发生一起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据初步了解,该矿为停产矿山,目前正在开展井下系统维护工作,事发当日18时10分,4名工人在未配带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的情况下,进入3号通风井的一废弃巷道内查看情况,其中走在前面的3人中毒窒息死亡。该起事故充分暴露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通风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等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发生,特提出以下要求。

1、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要结合汛期安全大检查,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督促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按照隐患排查治理“五落实、五到位”的要求,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到位。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处罚力度,特别是对不按要求携带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佩带自救器、通风系统不完善和未按规定安设局部通风机的地下矿山企业,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改。

2、认真落实防中毒窒息事故措施

督促地下矿山企业健全完善通风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建立完善机械通风系统,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机,严禁使用非矿用局部通风机;进一步建立完善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强化通风、有毒有害气体监测监控;废弃矿井和井下废弃巷道要及时封闭,严禁擅自打开、恢复利用废弃的井巷、硐室、采场等,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未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情况下,严禁人员进入废弃的井巷、硐室、采场等场所;按要求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人员进入采掘工作面之前,必须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出现报警严禁进入。

3、加强复产复工检查验收

严格按照《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复产复工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安监〔2017〕24号)要求,督促辖区非煤矿山企业认真落实停产停工和复产复工安全防范措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不准同意复产复工;发现未经检查验收同意擅自复产复工的,一律上限处罚直至提请政府关闭。

4、加强安全教育和应急管理

督促企业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定期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通风安全管理和防中毒窒息事故专题教育培训,着力提升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提升安全操作和自我保护能力。及时修订完善中毒窒息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发生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严防冒险盲目施救和扩大事故。汛期来临,各地和非煤矿山企业要认真落实防汛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汛期领导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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