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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 召开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近期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专题视频会议的通知 安委办明电〔201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定于3月21日(星期一)下午3:00,召开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近期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专题视频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题
传达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年初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总结分析今年以来安全生产形势,深刻吸取近期重大事故教训,部署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会议地点
(一)主会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A511会议室。
(二)分会场: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监管局)、省级煤矿安监机构及已开通视频的市(地)、县(区)安全监管局和驻地煤矿安监分局视频会议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A445会议室。
三、参会人员
(一)主会场参会人员。
1.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成员和国家煤矿安监局领导班子成员。
2.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统称总局机关)处长以上干部,在京直属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社团组织秘书长。
(二)分会场参会人员。
1.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监管局,含与安全监管局合署办公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分会场:各省级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兼省〈区、市〉安委会副主任),各省级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其他参会人员由各省级安委会参照主会场参会人员范围自行确定。
2.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分会场: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处级以上干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京外直属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3.已开通视频的市(地)、县(区)安全监管局分会场:市(地)、县(区)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同志,市(地)、县(区)级安委会组成人员;其他参会人员由市(地)、县(区)级安委会自行确定。
4.已开通视频的煤矿安监分局分会场:煤矿安监分局全体干部。
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A445会议室分会场:总局机关其他处级干部。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负责通知同级安委会成员单位,已开通视频的市(地)、县(区)级安委会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会议;请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负责通知所属监察分局参加会议。
(二)请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于3月21日上午10时前,将参会人员名单书面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传真:64237417,64463220)。
(三)请总局机关及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于3月21日上午10时前,将参会人员名单书面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传真:64237417,64463220)。
(四)请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省级煤矿安监机构及已开通视频会议的市(地)、县(区)安全监管局和驻地煤矿安监分局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要求开机调试,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五)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省级煤矿安监机构主要负责人如不能参加视频会议,请于3月21日10时前将详细原因书面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电话:010-64463100,64463220<传真>)。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