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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静压桩机的安全操作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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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0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静压桩机可以把桩提前吊起滞停在空中等待插装吗?
2.静压桩机可以在吊桩时移动桩机吗?
3.静压桩机可以吊桩和压桩同时操作吗?

以上3个问题,请大神指教一下,最好能指出在那本规范标准里有明确规定,谢谢啦
发表于 2018-9-11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吊桩插桩:根据每孔设计桩长选择每节桩长和压桩顺序并编号。利用桩机自身起重机按编号顺序吊桩就位,再用夹具持桩对准测量定位点插桩入孔内。桩压入过程中修正桩的角度非常困难,因此就位时应正确安放。第一节管桩插入地下时,必须保持位置及方向正确。开始要轻压,认真检查,若有偏差应及时纠正,必要时要拔出重压。桩的垂直度安排专人采用用两台经纬仪进行监控,经纬仪应设置在不受打桩影响处,且大约互成90°的方向上,并经常加以整平,监测导架保持垂直,通过桩机导架的旋转、滑动及停留进行调整。
发表于 2018-9-12 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JGJ33-2012,7.1.9  作业前,应检查并确认桩机各部件连接牢靠,各传动机构、齿轮箱、防护罩、吊具、钢丝绳、制动器等良好,起重机起升、变幅机构正常,电缆表面无损伤,有接零和漏电保护措施,电源频率一致、电压正常,旋转方向正确,润滑油、液压油的油位符合规定,液压系统无泄漏,液压缸动作灵敏,作业范围内无人或障碍物。
7.1.10  桩机吊桩、吊锤、回转或行走等动作不应同时进行。桩机在吊桩后不应全程回转或行走。吊桩时,应在桩上拴好拉绳,避免桩与桩锤或机架碰撞。桩机在吊有桩和锤的情况下,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7.5   静力压桩机
7.5.1  静力压桩机的安装、试机、拆卸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
7.5.2  压桩机行走时,长、短船与水平坡度不应超出使用说明书的允许值。纵向行走时,不得单向操作一个手柄,应二个手柄一起动作。短船回转或横向行走时,不应碰触长船边缘。
7.5.3  当压桩引起周围土体隆起,影响桩机行走时,应将桩机前进方向隆起的土铲平,不得强行通过。
7.5.4  压桩机爬坡或在松软场地与坚硬场地之间过渡时,应正向纵向行走,严禁横向行走。
7.5.5  压桩机升降过程中,四个顶升缸应二个一组交替动作,每次行程不得超过 100mm。当单个顶升缸动作时,行程不得超过 50mm。压桩机在顶升过程中,船形轨道不应压在已入土的单一桩顶上。
7.5.6  压桩作业时,应有统一指挥,压桩人员和吊桩人员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
7.5.7  起重机吊桩进入夹持机构进行接桩或插桩作业时,应确认在压桩开始前吊钩已安全脱离桩体。
7.5.8  压桩时,应按桩机技术性能表作业,不得超载运行。操作时动作不应过猛,避免冲击。
7.5.9  桩机发生浮机时,严禁起重机吊物,若起重机已起吊物体,应立即将起吊物卸下,暂停压桩,待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7.5.10  压桩时,非工作人员应离机10m 以外。起重机的起重臂及桩机配重下方严禁站人。
7.5.11  压桩时,人员的手足不得伸入压桩台与机身的间隙之中。
7.5.12 压桩过程中,应保持桩的垂直度,如遇地下障碍物使桩产生倾斜时,不得采用压桩机行走的方法强行纠正,应先将桩拔起,待地下障碍物清除后,重新插桩。
7.5.13  在压桩过程中,夹持机构与桩侧出现打滑时,不得任意提高液压缸压力,强行操作,而应找出打滑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进行。
7.5.14  接桩时,上一级应提升350~400mm,此时,不得松开夹持板。
7.5.15  当桩的贯入阻力太大,使桩不能压至标高时,不得任意增加配重。应保护液压元件和构件不受损坏。
7.5.16 当桩顶不能最后压到设计标高时,应将桩顶部分凿去,不得用桩机行走的方式,将桩强行推断。  
7.5.17  作业完毕,应将短船运行至中间位置,停放在平整地面上,其余液压缸应全部回程缩进,起重机吊钩应升至最上部,并应使各部制动生效,最后应将外露活塞杆擦干净。
7.5.18  作业后,应将控制器放在“零位”,并依次切断各部电源,锁闭门窗,冬季应放尽各部积水。
7.5.19  转移工地时,应按规定程序拆卸后,用汽车装运。所有油管接头处应加闷头螺栓,不得让尘土进入。

7.1.11  桩锤在施打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在距离桩锤中心5m 以外监视。
7.1.12  插桩后,应及时校正桩的垂直度。桩人土3m以上时,不应用桩机行走或回转动作来纠正桩的倾斜度。
7.1.13  拔送桩时,不得超过桩机起重能力;起拔载荷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打桩机为电动卷扬机时,起拔载荷不得超过电动机满载电流;
2 打桩机卷扬机以内燃机为动力,拔桩时发现内燃机明显降速,应立即停止起拔;
3 每米送桩深度的起拔载荷可按40kN计算。
发表于 2018-9-12 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具体可查阅JGJ33-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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