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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用车牌躲避电子眼,却躲不过民警的“火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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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3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8年10月24日15时许,武汉市江夏区交通大队贺站中队在纸贺公路与107国道交叉路口(贺站转盘)执勤时,发现一辆由咸宁方向往湖泗行驶的车牌为皖K9A8XX的红色重型自卸货车形迹可疑,遂对其进行拦截盘查,在车辆停车后,该车副驾驶座位的女性乘客快速下车至车头位置摘取皖K9A8XX车牌,露出该车真实车牌鄂ADS9XX。

经查,该车车主郭某称:因107国道咸宁贺胜桥危桥维修期间,禁止重型货车通行,并采取点子警察进行管控,所以他为了逃避处罚,使用套牌上路行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对驾驶员予以记12分,罚款5000元的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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