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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应急人〔2019〕103 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应急管理局、雄安新区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放管服”工作,本着便民高效,服务群众的原则,根据原国家安监总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工程师注册、执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表明其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可视为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二、生产经营单位中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并经注册的,不再换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视为与其注册类别相应的行业、企业安全培训考核合格。
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执法检查、行政审批环节遇有上述问题时,不再要求其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出示《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或《培训合格证》。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精神执行。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发布的《河北省注册安全工程师换取安全培训证书申请程序》同时废止。
联系人及电话:张 波 0311-87907646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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