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二】人员密集场所布置 (一)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 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耐火等级一、二级时);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三级最多2层)。 确需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 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 2.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一、二层都可以) 3.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 厅(含具有卡拉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地下只能一层) 2.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 3.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4.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5.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6.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7.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时,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一个出口(疏散门)。 应按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防排烟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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