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三】特殊场所布置 (一)老年人照料设施及儿童活动场所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5221)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2.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4.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或所在楼层位置的高度应符合《建规》第 5.3.1A 条的规定; 2.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应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应符合《建规》第 6.2.2 条的规定。 条文拓展: 5.3.1A 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 32m,不应大于 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 2 层。(组合时,仍应符合本条层数、高度、所在楼层位置的高度要求) 6.2.2 医疗建筑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5.5.13A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宜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不能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在 32m 以上部分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m2 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 30 人。 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m2 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 3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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