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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3.21特大事故全部追责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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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8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员(44人)

1.倪成良,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张勤岳,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陶在明,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兼硝化车间主任,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杨钢,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5.倪冬青,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安环部部长,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6.南青亚,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助理,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7.王红永,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8.殷作兵,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9.杨红才,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0.付明池,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1.蒋立华,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科科长,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2.林琰,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3.倪良,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6月13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4.倪红卫,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16年6月13日至2017年3月26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5.耿宏,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总工程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6.倪新瑞,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董事,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7.张惠德,响水县北圆装卸服务部负责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8.周理祥,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9.王心春,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单国勋,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1.柏进,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2.朱国华,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3.叶小平,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4.潘雪梅,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双眼受伤失明,取保候审)。

25.封素芹,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安评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6.季慧,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安评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7.王建春,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安评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8.王亚林,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安评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9.李利芳,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工程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0.吴岳忠,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09年11月至2015年1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1.张鹤,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常务副总经理(2014年2月至2015年12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2.袁剑,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3.田大成,响水县北圆装卸服务部工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4.李国平,江苏省环科院固废研究所副所长,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5.高柳,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6.刘杨,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7.陈骏,苏州科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8.顾佳茗,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9.周荣生,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副站长,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0.张立法,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生态监测室主任,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1.杨浩杰,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化验室副主任,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2.王伟民,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工程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3.梁斌,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研究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4.张龙,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所副所长,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被采取留置措施的人员(15人)

1.朱从国,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党工委书记,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2.孙锋,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局长,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3.周克胜,响水县应急管理局主任科员,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4.张前良,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5.刘阳,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二分局局长,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6.章殊瑞,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二分局工作人员,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7.张耀刚,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安监局局长,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8.王礼奇,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安监局工作人员,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9.王瑞涛,盐城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环境监察局局长,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10.潘琦,盐城市生态环境局核与辐射安全和固体废物监管中心主任,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11.温劲松,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曾任响水县环境保护局局长,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12.郑荣华,响水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13.贾海东,响水县环境保护局副主任科员,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14.圣宝亮,响水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局办事员,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15.苏杨毅,响水县消防救援大队党委副书记、大队长,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三、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人员(46人)

(一)地方党委、政府(14人)

1.戴源,盐城市委书记,拟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按规定上报审批。

2.曹路宝,盐城市委副书记、市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3.羊维达,盐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4.蒋巍,盐城市副市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5.潘道津,盐城市委常委,曾任响水县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崔爱国,响水县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免职处理。

7.单永红,响水县委副书记、县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8.刘中连,响水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9.张善荣,响水县副县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10.薛风林,响水县副县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1.李先春,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2.郭建军,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管委会副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3.潘从能,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管委会副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4.臧新东,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管委会副主任科员,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二)应急管理系统(11人)

1.陈忠伟,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党组书记、厅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2.李晓燕,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调研员,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3.刘源,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4.许立设,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5.薛家玉,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6.仲汉鹏,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副处职干部,曾任盐城市安监局副局长、党组成员,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7.陈徭,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给予政务降级处分。

8.沈巍昆,盐城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处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9.雷文国,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大队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10.戴希海,响水县应急管理局行政许可服务科负责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1.张昌伟,响水县应急管理局综合监督规划协调科科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三)生态环境系统(10人)

1.王天琦,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党组书记、厅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2.陈志鹏,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3.杨新芝,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处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4.王军敏,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第四环境监察专员办副主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5.周俊,盐城市委统战部副部长,曾任盐城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6.单广智,盐城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调研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7.叶茂新,盐城市生态环境局副调研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8.潘晨,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第四环境监察专员办盐城环境监察室主任科员,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9.吴伯兵,响水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10.徐正科,响水生态环境局副科职干部,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四)工业和信息化系统(5人)

1.高清,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主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2.李健,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材料工业处处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3.陈斌,盐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4.贾良早,响水县副处级干部,曾任响水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5.王道玉,响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五)规划住建系统(5人)

1.王社成,响水城市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曾任响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2.杨平,响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3.张炜生,响水县小尖镇党委书记,曾任响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副书记、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杨梅娣,响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5.刘德义,响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管理处主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六)市场监管系统(1人)

张龙华,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任科员,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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