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一名9岁女童在上学路上被两条恶狗咬伤不治身亡,引发关注。
事发11月21日,燕赵都市报报道称,涉事的两条狗系牧羊犬,主人称并不知两条狗从家中跑出,这两条狗已被相关部门带走。
26日下午,保定市公安局曲阳分局灵山派出所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该案已交由刑警队负责。
恶犬伤人甚至将人咬伤致死,狗主人该担何责?
11月26日,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谢振华律师告诉澎湃新闻,犬伤人致死事件一般是由管理措施不当引起,饲养人即使不知道犬只已脱离管理,实际上也属于没有尽充分的管理义务。因此,不论饲养人是否知情,其均有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谢振华说,若犬只饲养人已经做好充分管理措施,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犬只出逃并伤人,且饲养员在合理期限内未能发现或发现后立即阻止后续危害情况的发生的,则不需负刑事责任。
他认为,在本事件中,涉事犬只在一般行人会出入的公共地区突然出现,犬只饲养者显然未尽到对犬只合理的看管义务。而且犬只直接咬向行人,极大可能是没有给犬只配备头套的。因此,此事件中的犬只饲养人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谢律师表示,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犬只饲养者一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刑罚可达到有期徒刑7年。
谢律师提到,如果是犬只饲养者在未提供充分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主动将烈性犬只带至公共场所后致人受伤,是有可能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