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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1-07 13:07:11来源:潇湘晨报官方
开车上路,一怕追尾,二怕溜车。去年8月,东莞市凤岗镇的一名司机屈先生开着自家的车外出送货,不料车辆停好后突然发生了溜车,为了保护爱车,屈先生做出了一个举动,而正是这样一个动作让他不幸丢了性命。自己的车把自己撞死,责任应该谁来负,第三者保险赔不赔?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当事各方进行了调解,死者屈先生家属获赔27.8万元。
案件回放:
身挡溜车致死,交警判死者全责
2018年8月31日下午4点,向女士像往常一样在工厂上班,突然接到丈夫屈先生所在工厂的电话,说丈夫出事了。原来当天下午,屈先生像往常一样驾驶自家的轻型厢式货车前往工厂送货,车停好后他开始下车搬货,而就在这时,车辆突然发生了溜车。眼见自家的货车就要撞上前方停着的另一辆货车,屈先生只身上前试图挡车,不料最后货车还是把屈先生和另一辆货车给撞了。当天晚上,被撞的屈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后经东莞市凤岗交警大队认定,死者屈先生应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屈先生的妻子向女士想起来丈夫曾为爱车购买有两份保险,一份是交强险,一份是3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事后两家保险公司都认为不应该为屈先生的死亡作理赔,向女士因此向法院起诉。
索赔焦点:
自己车辆撞死自己,死者身份究竟算驾驶人还是第三者?
事发时屈先生的身份究竟应该是驾驶人还是第三者,成为庭审各方争辩的焦点。
原告向女士认为,事故发生时,屈先生已经离开了车辆,驾驶行为已经终止,这点在事故认定书中有明确记录,屈先生理应被视为第三者。而负责承保屈先生车辆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公司认为,按照商业保险条款的相关约定,屈先生不能算作是保险合同所涉的第三者。即便原告认为屈先生算第三者的主张成立,但因为他在该起事故中负的是全责,保险公司同样不需要承担商业保险的第三者责任。负责承保屈先生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则认为,根据交强险条款的相关规定,受害者不包括被保险人,即不包括投保人及驾驶员,显然屈先生不符合条款中关于受害者的定义。另外,条款也规定,只有在被保险人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才予以承担责任。若法院认为屈先生为受害者,那么本次事故中就没有交强险约定的被保险人。
法院审理:
二审多方终调解,死者家属获赔27.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本车驾驶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主动身处保险车辆之外为依据。一审法院认定屈先生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一审判决承保屈先生车辆交强险、商业险的两家保险公司分别赔偿112377.6元和311307.1元。
二审期间,东莞中院为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最终由两家保险公司向屈先生的家属一次性支付27.8万元。
法官说法:
交警事故认定不一定等于民事责任
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不能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承担,交警的事故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责任原因的确认,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般是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是否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并不一定就等于民事责任按照该事故认定的责任来承担。比如:在机动车与行人相撞造成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即使机动车一方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仍应给受害行人适当的赔偿。即使认定行人有重大过失,也只能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所以,这个案件交警认定了屈先生负全责,与屈先生的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并不冲突。
机动车驾驶人要有安全停车的意识。停车时要拉好手刹,尽量不要在坡道上停车,在坡道停车时,除了拉好手刹外,还要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比如在车轮底下放置障碍物,以确保车子不会发生溜车。发现溜车情况时,不要贸然用身体去试图阻挡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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