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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法》修正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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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7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家怎么看《新安法》修正稿第九十四条,感慨一下“或者”的重要性…………
发表于 2020-3-17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注安什么事了。
发表于 2020-3-17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又没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啥事,还是歇菜吧!!洗洗睡吧!!
发表于 2020-3-17 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取消那么多职业资格,我们该怎么办啊?
发表于 2020-3-17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文件中级注安月补1200
发表于 2020-3-17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安法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没什么帮助呀
发表于 2020-3-17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也许下次再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里会有明确要求!
发表于 2020-3-17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注安什么事了
发表于 2020-3-18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或者”---是对第二十四条矿山,冶金,危化,建筑,交通等行业企业应当配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规定的补充。
发表于 2020-3-18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新版修正稿原件的发一份
发表于 2020-3-18 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稿子在哪里
发表于 2020-3-19 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新的安全生产法关于注安的使用,我个人认为最应配备注安的各建筑行业(比如房建、公路、水运及电力)的监理单位将都因只有鼓励配备条款而导致需求最大行业绝大多数从业单位包括其中的监理单位都不会配备,也将延续大多数注安无法从业的尴尬局面。
发表于 2020-3-22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注安什么事了。
发表于 2020-3-22 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安法对注安有帮助吗?
发表于 2020-3-23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或者就是可有可无的意思,提了一下而已。
发表于 2020-4-5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伤心啊。。。没希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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