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
服
务
指
南
发布日期:2019年6月1日
实施日期:2019年7月1日
发布机构:应急管理部
一、 事项名称
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
二、适用范围
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延期和变更。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号);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中介机构资质延期换证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函〔2017〕58号)。
五、受理机构
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政策与协调处。
六、决定机构
应急管理部。
七、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登记设立,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
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有健全并有效运行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安全评价过程和报告规范,档案记录完整;
4.有25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至少有5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
5.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具有安全评价业务领导能力,定期研究相关工作,且主要负责人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
6.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评价工作经历,且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
7.有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评价工作的良好业绩,自觉接受监督检查,没有违法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评价活动的重大行政处罚和不良信用记录;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禁止性要求
对于不满足申请条件的机构不予许可。
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对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4.当事人对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义务。
1.当事人有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2.当事人在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等申请时,应当向应急管理部门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书
原件
2
纸质及电子版
初次申请、延期及变更
2
营业执照
复印件
2
纸质及电子版
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初次申请、延期及变更
3
组织机构框图
复印件
2
纸质及电子版
初次申请、延期
4
固定资产证明
复印件
2
纸质及电子版
合法有效的证明固定资产总值的台账等
初次申请、延期
5
固定工作场所证明材料
复印件
2
纸质及电子版
房产证、租赁协议等
初次申请、延期
6
专职安全评价从业人员专业能力证明材料、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及执业证
复印件
2
纸质及电子版
专业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从业信息识别卡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初次申请、延期
7
机构主要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过程控制负责人任命文件
复印件
2
纸质及电子版
初次申请、延期
8
机构主要负责人从事与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简历证明材料
复印件
2
纸质及电子版
工作简历按照申请书中“安全评价人员工作简历”格式填写
初次申请、延期
9
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定期研究本单位业务工作证明材料
复印件
2
纸质及电子版
如工作制度、会议纪要、文件通知等
10
专职技术负责人专业能力证明材料,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评价及安全生产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复印件
2
纸质及电子版
专业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注册安全工程师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工作经历按照申请书中“安全评价人员工作简历”格式填写
初次申请、延期
11
技术专家聘用协议及其他技术支撑条件证明材料
复印件
2
纸质及电子版
初次申请、延期
12
主要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评价人员法定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复印件
2
纸质及电子版
劳动合同、“五险”缴费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材料等
初次申请、延期
13
本机构控制文件及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原件
2
纸质及电子版
原件、非受控版本,单独成册
初次申请、延期
14
变更事项说明及相关材料复印件
原件
2
纸质及电子版
包括本机构本次资质有效期内已备案事项、未备案事项;所有人员信息变动均需提供相应的专业能力证明材料、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资质变更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行政审批窗口。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行政审批窗口。
2.信函接收:建议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寄送。
收件人: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行政审批窗口。
接收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行政审批窗口(收)。
邮政编码:100054。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 8:30—11:30,下午 2:30—4:30。
(三)办公电话
010-83933805。
十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过程中所需的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整改等,不计入时限)。专家评审时间依同一批次提交申请的机构数量需要10到40个工作日不等。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或者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或者邮寄方式送达。
十六、监督投诉
应急管理部信访部门,联系电话:010-64463639。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可通过应急管理部网站或者咨询电话进行查询。
十八、办理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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