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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报:大学生作弊被抓后坠亡,勿拿“上帝视角”要求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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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1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0年06月11日 08:21:35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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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持“人死了,就有责”的立场,是用“死者为大”模糊法律上的是非与归责,认为“死了活该”则有些冷血。

文1283字,阅读约需2.5分钟

文/殷国安(职员) 编辑 陈静 实习生 张晓雨 校对 赵琳

连日来,中北大学一大二学生作弊被抓后坠亡事件,引发广泛关注。据新京报报道,6月10日上午,该校与坠亡学生家属已达成和解,事件得到妥善处理。

复盘此事,确实令人唏嘘:6月6日,涉事学生时某补考中作弊被发现,离开考场不久后坠楼身亡。之后家属称,监控显示时某当时哭泣近20分钟,期间无人对其进行教导和规劝;9日,该校校长沈兴全回应“老师做法并无不当之处”。

从事发后各执一词到现在达成和解,也是双方相向而行的结果。但从网上看,无论是事情被曝光后,还是如今事情已了,网友都撕得很厉害,这其中两种对立的观点甚嚣尘上,也不断推高着此事的舆情热度。

一种论调认为,只要是学生在学校死亡了,学校或老师就必然有责任;另一种则认为,“死了也不值得同情,谁让他抗压能力这么弱”“以后被领导骂一顿、跟女朋友分个手,是不是都要跳楼解决?”,对此冷嘲热讽,而时某事发前曾作弊这点,更为嘲讽“加了杠杆”。

这两种观点针锋相对,代表了两种态度,但都未必经得起推敲:秉持“人死了,就有责”的立场,是用“死者为大”模糊法律上的是非与归责;认为“死了活该”则有些冷血。

在该事件上,悲剧确实发生在学校,学校对学生也确有保护、管理的义务,但是不是只要学生在学校死亡了,学校或老师就必然有责任,恐怕值得商榷——学校要承担的是法定的有限责任,而不是无限责任,否则就可能是拿“上帝视角”去要求学校。

从法律上来说,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学校是否有过错,决定了其是否该承担校园内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其标准就是学校是否依法履行了教育法律规范规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

因此,学生作弊被抓后自杀,学校是否有过错,还得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案情作具体分析。


而认为涉事学生作弊、被抓、坠亡是自己造成的,所以“死了活该”的观点,看似理性,却少了些人文温度。即便涉事学生自杀可能怪不了他人,也没必要在其逝去后向他“扔石头”。

从道德层面来说,学生自杀,无论是何种原因,都是一场悲剧。面对这么一条年轻生命的逝去,最重要的是以此为戒,加强孩子们的生命教育和挫折教育,冷嘲热讽既不尊重生命,也是对逝者家人的二次伤害。

逝者已矣,生者尚需前行,坠亡学生母亲“余生再无你”的感叹让人悲伤。针对此事,健康的舆论,应该是在尊重生命的基础上,理清法律责任,探讨如何避免此类事件,而非在情、理、法含混的基础上急着挥动道德鞭子。

让情归情、法归法,带有应有的理性与悲悯,是思考这起悲剧的正确方式,这些思考不该动辄跑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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