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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与行政许可法优先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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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9 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安全生产领域,行政许可法与安全生产法哪部法律优先?
 楼主| 发表于 2011-7-9 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情同逸馨


    此贴至今无一人回帖,说明了什么思考思考?
发表于 2011-7-10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阿贝来捧个场
个人认为应该是安全生产法优先。
发表于 2011-7-10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创设行政许可的行为。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方式是指哪些国家机关有权设定行政许可以及行政许可采取什么方式设定,涉及到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和法定形式。这些都属于立法行为的范畴,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方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严格的限制。
发表于 2011-7-10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作出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和方式有两种:一是在法律未设定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有权通过制定行政法规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二是在特殊情况下来不及制定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可以决定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发表于 2011-7-10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许可法》对无权设定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和设定方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以及设区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没有行政许可设定权,并且不得以法律、法规和省级政府行政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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