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记者关注到一份不起诉决定书。出生于1984年的深圳男子黄某某上厕所时听到陈某某咳嗽,以为对方在嘲笑自己,遂叫陈某某停止咳嗽,双方因此发生口角。次日黄某某再次听到陈某某咳嗽,两人争吵后黄某某持木棍殴打陈某某。检方因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谅解及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决定对其不起诉。
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位于深圳龙华区的住处与被害人陈某某位于深圳龙华区的住处为相邻两栋楼,黄某某家中厕所正对面系陈某某家中阳台。
2020年3月22日,黄某某上厕所时听到陈某某咳嗽,黄某某认为陈某某嘲笑自己,遂叫陈某某停止咳嗽,双方因此发生口角。次日12时许,黄某某因上厕所时听到陈某某咳嗽再次与陈某某发生争吵。随后,黄某某从家中拿出一根木棍来到陈某某家门口。陈某某听到敲门声后打开房门,黄某某随即持木棍殴打陈某某颈部、腰部,陈某某用双手阻挡,并用拳头反击。陈某某女友彭某某听到吵闹声后从房间内出来将二人拉开并报警,后黄某某返回家中。民警接报警后到黄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同年4月25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达成和解协议,黄某某赔偿陈某某损失合计人民币2.5万元(已支付1万元,剩余赔偿款2022年4月1日前支付),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谅解及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