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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记者黑名单”的权利傲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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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5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三届中国食品安全论坛13日在北京举行,中国健康教育中心卫生部新闻宣传中心毛群安主任在“科学认识食品添加剂”分论坛上发言时表示,为了打击或遏制极个别媒体记者污染传播环境,将建立黑名单制度,以此打击他们有意误导人民,传播一些错误的信息的势头。
    近段时间,各类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经媒体报道后,公共对食品安全的信任度急剧下降。或许正因如此,就有一种声音认为:新闻报道是双刃剑,从积极的一面来看,新闻报道可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可是从另一方面来看,过多的食品安全问题新闻报道,又会造成社会恐慌心态,产生负面的放大效应。毫无疑问,卫生部官方的此番表态几乎就是上述“逻辑”的翻版,建立所谓的“记者黑名单”——在某种意义上说正是排斥舆论监督的心态体现,折射出浓烈的权力傲慢。
    媒体该不该报道食品安全问题?大概不需要争论。而媒体记者毕竟不是“检察官”或者“侦查员”,在涉及食品安全的新闻报道中出现某种细节性的“偏差”,应该宽容理性看待。当然,也不能完全排除有个别媒体记者居心叵测有意误导公众,但这种缺乏职业道德的无良记者终归是少数,能以偏概全、因噎废食吗?
    事实上,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媒体跟进报道合情合理合法,保障了公共的知情权。此类报道多是因为食品安全问题多,如果发生了食品安全事件,媒体对此置若罔闻保持沉默,那才是需要担心的问题。在我看来,“有关食品安全的报道产生的影响是巨大的”其实是莫须有的疑虑,小看了公众的智商。
    没有监督,话语权也可能被滥用。这话没有什么错,不管任何权力,只要失去监督,就存在滥用的可能,新闻监督权力自然也不例外。可建立“记者黑名单”的权力傲慢告诉我们,媒体监督目前最大的问题不是话语权滥用而是频频被行政权力管制。通过法律制度跟进保护和保障媒体监督更大的自由度,比“监督”媒体重要得多。不能因为假新闻的出现,就怀疑和否定媒体监督整体的价值。
    回过头来想一想,各类媒体无处不在的暗访和曝光,揭露了多少深层次的食品安全根源?为公共食品安全管理者提供了多少决策和管理依据?如今,媒体监督已经成为公共监督的中流砥柱,尤其是在食品安全领域。瑞典斯科耐省警察局地方刑事犯罪局局长亨里克曾经说过一句很经典的话,“媒体的报道有时会对案件的侦查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出现局部失实报道,但我们不该为此限制媒体报道,因为媒体自由的价值高于某个具体案件侦破的价值,它带来的好处终归大于负面影响。”
    当然,卫生部建立“记者黑名单”的做法更像是一种警告的姿态,很难落到实处,但其背后的管理心态有悖于权力伦理和社会文明,非常危险。
  □陈一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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