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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的数量在短期内不会迅速下降,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案件也越来越多,而此类案件执行较难,是当前执行工作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解决好此类案件执行难问题,对整个执行工作有着一定积极的意义。
原因分析:
1、赔偿金额大,被执行人消极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施行后,交通事故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大幅度提高,同时规定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由此诉讼案件的标的金额提高,面对巨额赔偿,被执行人往往采取消极的态度。
2、肇事车主被判刑,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在服刑,家里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受害方的唯一希望就寄托在肇事上。而等到真正执行车辆时,因其长期置放于交警部门指定的场所停放,由此产生了大量的停车费用,肇事车辆在拍卖后先支付拍卖费及停车费用,余款所剩无已,申请执行人的赔偿款往往无法实现。
3、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明知要承担赔偿责任,却逃之夭夭,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有财产,但不能执行。有的财产已设置抵押、质押,有的财产是被执行人必须的生活、生产资料等,不能执行,案件只能暂时中止执行。
4、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尖锐。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使当事人遭受人身财产的双重打击,心理上也受到相当大的伤害,当事人之间存在较大的对立情绪。申请执行人希望受到赔偿的急切心情与被执行人较差的履行能力形成反差,所以双方达成和解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实践中,许多申请执行人遭遇交通事故,生活上陷入困境,其在执行过程中难以取得满意效果时,就认为是法院执行不力所致,于是到处上访,导致矛盾激化,影响了正常的执行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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