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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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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7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的数量在短期内不会迅速下降,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案件也越来越多,而此类案件执行较难,是当前执行工作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解决好此类案件执行难问题,对整个执行工作有着一定积极的意义。
  原因分析:
  1、赔偿金额大,被执行人消极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施行后,交通事故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大幅度提高,同时规定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由此诉讼案件的标的金额提高,面对巨额赔偿,被执行人往往采取消极的态度。
  2、肇事车主被判刑,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在服刑,家里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受害方的唯一希望就寄托在肇事上。而等到真正执行车辆时,因其长期置放于交警部门指定的场所停放,由此产生了大量的停车费用,肇事车辆在拍卖后先支付拍卖费及停车费用,余款所剩无已,申请执行人的赔偿款往往无法实现。
  3、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明知要承担赔偿责任,却逃之夭夭,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有财产,但不能执行。有的财产已设置抵押、质押,有的财产是被执行人必须的生活、生产资料等,不能执行,案件只能暂时中止执行。
  4、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尖锐。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使当事人遭受人身财产的双重打击,心理上也受到相当大的伤害,当事人之间存在较大的对立情绪。申请执行人希望受到赔偿的急切心情与被执行人较差的履行能力形成反差,所以双方达成和解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实践中,许多申请执行人遭遇交通事故,生活上陷入困境,其在执行过程中难以取得满意效果时,就认为是法院执行不力所致,于是到处上访,导致矛盾激化,影响了正常的执行秩序
 楼主| 发表于 2011-6-17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喜羊羊


    建决对策:
  1、完善司法救助体制。进一步放宽救助范围,加大救助力度,扩宽救助基金的来源渠道,对经济确实困难的受害人,及时给予司法救助,防止因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济而引发社会矛盾。2、加大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的力度。案件审理阶段要有前瞻意识,依法采取适当措施,做好衔接工作,对有贬值危险的肇事车辆,在原告提出申请后,法院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或裁定先予执行,为案件顺利执行打好基础。3、加大车辆的投保宣传。完善车辆保险征管手续,为理赔创造条件。4、加强管理。严格执行车辆手续查纠制度和到期强制报废制度,最大限度防止车辆无证上路、假证上路和“病车”上路,预防事故发生。 5、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执行工作环境。积极与新闻媒体联系,与电视台合办栏目等,开展形式多样的执行宣传活动;增强当事人的风险意识,在立案阶段对申请人认真履行执行风险告知义务,使之明白“执行不能”的后果;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社会各界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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