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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正式实施!山东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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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6 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月1日起正式实施!山东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有法可依
凤凰网山东


2024年01月16日 07:22:36 来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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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5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近日印发的《山东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进行解读。《办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填补了山东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空白,标志着山东房屋使用安全工作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房屋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近年来,因违法违规装饰装修、私搭乱建等造成的房屋倒塌损毁事故频繁发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不落实。”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王润晓表示,为此,《办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使用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同时,对于物业服务人、装修施工人等与房屋使用安全密切相关的主体,一并明确其责任。物业服务人要履行巡查、发现、制止、报告义务,装修施工人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环节多、链条长、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监管各方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在立法过程中,我们针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监管责任不明确、协同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建立了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属地管理和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人‘吹哨’的综合监管机制。” 山东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立法二处处长宫钊介绍,《办法》提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存在房屋使用安全违法行为时,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物业服务人发现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房屋安全鉴定是评估房屋安全性的必要手段,也是房屋隐患治理的关键依据。《办法》专门对房屋安全鉴定情形、鉴定机构资格要求、从业规范和监管等方面作出规定。同时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鉴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建立鉴定机构信用管理机制。

《办法》还规范了房屋安全隐患治理和应急处置程序,明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作为解危责任人,应当消除安全隐患并承担治理费用。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乡镇街道、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可采取停止使用、临时封闭、人员撤离等应急措施。同时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更新等工作,制定房屋安全隐患治理计划并有序推进实施。

“落实主体责任是维护房屋安全的第一道关口,通过设置法律责任倒逼房屋使用安全相关主体履行职责义务,是一种行之有效手段。”宫钊介绍,《办法》创新性地增设了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物业服务人、装修施工人等与房屋安全密切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履行责任义务的,处以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物业服务人未告知装修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或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以警告。对装修施工人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此外,还对虚假鉴定报告进行严管重罚。《办法》明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众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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