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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高官经商亟需法律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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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7 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当前领导干部退休后,多数去向低调,甚至不少彻底淡出了公众的视线。然而,据媒体报道也有些领导干部则选择去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发挥余热”。记者粗略统计,在市值排前50的上市公司中,有34位政府退休高官任独立董事。 (7月6日《证券日报》)
    近年来,有关退休领导干部权力期权化的报道比较多。最近的例子就是原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李元被 “双开”。原因是李元退休后身兼数职,社会活动频繁,最终因违纪 “晚节不保”。
    从情理的角度讲,领导干部作为社会精英群体,他们在退休离岗以后,凭借丰富的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继续发挥余热,并非坏事。但是大批领导干部扎堆商场,到上市公司任独立董事,攫取利益,难言正常。正如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胡仙芝所言: “作为领导干部,要注意不能留恋原有权力,不能利用权力延伸的影响对权力公正运行产生不当的干扰,更不能利用权力期权来搞腐败。”
    众所周知,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掌握着公共权力与公共资源,其职责就是为公众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表面上看,公务员退休以后,回归了普通公民身份,不再掌握公共资源与公权力。但是不争的事实是,长期的公务员身份也让公务员 (特别是领导干部)拥有其他创业者无法比拟的官场人脉关系。如果从商领域与原工作领域直接相关,拥有权力的公务员刚退休不久,这种人脉资源优势更明显。
    《公务员法》第 102条明文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虽说这些领导干部到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未必全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有的领导干部退休时间也许超过了三年,但是他们到营利性组织任职是不争的事实。那么多退休高官到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难免让人生疑。 虽然相关部门对在职领导干部有一系列的监管制度安排,但是对退休离职公务员的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规范手段。法律法规对此除了有一些禁止性的规定以外,并没有明确的处罚细则。这也给退休离职公务员过分发挥余热,大搞权力期权化埋下了祸根。
    因此,对退休离职公务员经商行为进行限制,很有必要。比如,上海市对辞职公务员的管理除了按公务员法办事之外,还补充规定 “离职公务员不得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活动”,就是一种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规则的制度补充,值得肯定与借鉴。□胡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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