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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参加骑行比赛,被风筝线“割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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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2 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size=1.24444]女子参加骑行比赛,被风筝线“割喉”
[color=rgba(34, 34, 34, 0.5)]news.ifeng.com 2024年11月22日 07:31

[size=0.8]11月16日,周六,气温适宜。95后姑娘小姜来到南京江北新区盘城街道,参加“骑遇盘城”单车露营大会暨乡村自行车个人计时赛。原本,这场比赛将会是小姜的一段美好回忆,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赛道上突然出现的一根风筝线打破了这美好的一天。

[size=0.8]被赛道上的风筝线“割喉”,伤口长约15厘米

[size=0.8]小姜接触骑行已经两年多了,这两年中,她参加过大大小小的比赛20余场,全部骑行里程达到28000公里,算是骑行水平还可以的女生。这次的乡村自行车个人计时赛,赛道封闭、每位参赛者间隔一分钟出发,对于小姜来说难度并不大且安全系数较高,但让大家都没想到的是,刚出发1公里左右,小姜就被赛道上突然出现的风筝线“割喉”了。
[size=0.6]小姜伤口图

[size=0.8]割伤小姜的并不是这段赛道上出现的唯一一根风筝线。在此之前,赛道上还曾突然出现过一根风筝线,值得庆幸的是,那条线被志愿者及时发现并清除,没有伤到任何人,但因为风筝线透明且极细,随后出现的第二条线并没有被志愿者发现,所以割伤了骑行而至的小姜。“当时我的车速达到每小时38-39公里。”小姜回忆道,这样的速度,在被割伤的第一瞬间很难及时停车,“我在被风筝线勒住后,冲出去2-3米才刹住了车。”幸而小姜骑行经验较为丰富,并没有摔车造成更严重的伤害。
[size=0.8]“当时我觉得脖子很疼,说话费力。”小姜表示,自此中断这场比赛后,有工作人员将自己送至了比赛的终点,随后自己开车去医院挂了急诊,“CT显示挫伤,没有割到声带等部位。”当天的急诊共花费200多元,小姜与承办方沟通伤情后,承办方工作人员当即将急诊费转予小姜,并额外转给小姜500元赔偿。当时,小姜觉得自己伤得并不严重,对方赔偿500元差不多了。
[size=0.8]承办单位:赛前签署了《免责协议》,已尽到义务
[size=0.8]受伤三天后,伤口开始结疤、变得明显,小姜才发现割伤并没有自己想象中的那么轻。随后她再次前往医院,医生诊断为皮肤裂伤,需要涂消炎药、护理药等,总计花费近千元。基于此,小姜再次与承办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对方答复她“走保险”,但小姜对此并不认可,“医生说这个伤口可能会留疤,而且伤疤美容走不了保险。”此外,这次被风筝线“割喉”给小姜留下了不小的心理阴影,“我现在对高速骑行有恐惧。作为签约车手,我后续还有其他比赛,受伤后不能剧烈运动,可能会导致我违约,若产生违约金,我认为也需要相关责任单位负责。”
[size=0.6]被“割喉”三天后的伤口状态

[size=0.6]医生诊断为皮肤裂伤

[size=0.8]对于小姜提出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伤疤美容等相关费用赔偿,活动承办单位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态度,相关工作人员表示“需要询问公司法务部门才能给出确切答复”。小姜告诉记者,在此之前,该工作人员跟自己说,选手们赛前曾签署《免责协议》,认为受伤当下的处置和目前给到的赔偿方案已尽到义务和责任。截至发稿前,小姜向该工作人员要《免责协议》文件,但对方并未提供。
[size=0.8]律师解读:《免责协议》条款无效
[size=0.8]《免责协议》到底能不能免责?记者采访了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的葛栋律师,他认为,主/承办方《免责协议》关于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的条款无效,无论协议内容如何,主/承办方都有义务进行赔付。
[size=0.8]“在本案中,主办方因其重大过失,造成参与人人身损害的,属于法律规定的免责协议无效内容,主办方应当承担责任。因为《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的缘故,也无法对损害方生效。”葛律师解释道,首先,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所以,免责协议需要满足上述条件方才对双方生效。但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size=0.8]同时,从格式条款的角度讲,依照《民法典》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size=0.8]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体育纠纷民事典型案例之二:齐某与某文化公司、郝某健康权纠纷案中,最高法亦有相同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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