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友之间互相帮助,是常有的事。但发生意外时,无偿帮助的一方需要承担责任吗?近日,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纠纷案件。
2024年8月,江苏一对姐妹携4名子女到嵊泗旅游。当晚,姐妹二人陪同孩子在下榻的民宿泳池中嬉水,因疏于照看,姐姐年仅4岁的孩子不幸溺水身亡。事发后,姐姐与民宿老板在当地调解委员会组织下签署协议书,民宿老板因安全责任问题,自愿赔偿70余万元。
同年9月5日,处理好孩子后事,姐姐一纸诉状将同在事发现场的妹妹告上了法庭,要求妹妹赔偿约90万元。嵊泗法院受理了此案。
姐姐表示,当时姐妹二人轮流看护孩子。现场,姐姐已告知妹妹,她会因咨询航班事宜离开一会儿。其间,妹妹带着自己孩子离开现场去卫生间,致溺亡事件发生。姐姐认为,妹妹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赔偿。
妹妹辩称,她一直在照看4个孩子,姐姐向民宿工作人员咨询航班是在吧台及民宿内,并未转移监护责任。孩子溺亡是意外事件,家人间共同游玩发生意外后,一方请求另一方承担赔偿违反家庭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