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应掌握其性能、保管方法、应急措施等相关知识。 二、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供方,并保存其资质或准运证的复印件。火工品的运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碰撞、相互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合装运;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品,在装运时应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四、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通风良好的专用仓库,定期检查,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和相应的防泄露、防挥发措施,并设置防毒、防腐用具。保管区域要严格管理火种及火源,在明显的地方设立醒目的“严禁烟火”标志。应按规定配足消防器材和设施。严格控制进入特殊库房(油库、炸药库)的人员,入库口应设明显警示标牌,标明入库须知和作业注意事项。 五、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不得储存在一起。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各种气瓶的存放,要隔离明火10米以上。氧气、乙炔应有瓶盖,并分开存放,要保持通风和有防砸、防晒措施。 六、管库人员应对特殊库房、特殊物资(火工品、油料)的管理实行交接班制度,交接人员应对库存量进行点交,确保时刻做到帐帐、帐物相符。 七、使用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或产品使用说明操作。应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露,场地狭窄时,要注意通风。应对未使用完的物品及时退库,例如火工品。 八、各种气瓶在使用时,要距离明火10米以上,搬动时不得碰撞。氧气瓶、乙炔要有瓶盖,氧气的减压器上应有安全阀,严禁沾染油脂,不得曝晒、放倒,与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米。 九、各种储存和使用设施,要作好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定期对设施进行检修。 十、危险化学品的废弃物及包装物,应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失效报废或废弃的火工品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销毁或退回生产厂家,并作好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