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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判死刑的喜与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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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4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2日,云南高院在昭通市开庭,对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一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当庭宣判: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8月23日《新京报》)
    按照罪刑相等的原则,李昌奎终究难逃一死。从一审到二审,再到终审,其间的反复和折腾,所激发的社会民意反弹超乎想象。改判的结果,可以算作迟来的公正,对于受害者是一种莫大安慰,对于全社会也算一种公正的交待,对于司法公正来说,也算是一种补救性的维护。
    这样的结果,令人欣喜。这充分说明,在时下这个信息畅通的社会,群众自发的监督,对于保障司法公正,起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假若没有媒体的关注、公众的质疑,那么结果可能就会是另外一个情况。
    欣喜之余,又难免心存隐忧。回想此事的经过,难免让人五味杂陈。一起看起来并不困难、定性并不复杂的案件,最终成了一波三折的闹剧,这恐怕不是“技术原因”所能解释的。在社会公众普遍怀疑、司法同行意见相左的情况下,云南高院不是本着反思和检讨,而是一味地辩解和澄清,甚至用“少杀慎杀”作为改判的依据,进一步激发了民怒,也将自身置于舆论风口。现在事态虽平息,但由此造成受损的司法公正形象,当令公众更加“杯弓蛇影”。
    犹记得,云南高院二审结束后,参与此案的法官说:“我们希望任何人都不要借助外力来干预我们的司法,特别是终审判决的结果。这并不是法治的体现,相反这样看似公正体现民意的再审,却是对法治社会最大的伤害。 ”单从字面理解,这话很有道理。但审判独立不是与民意割裂,否则就会成为司法乱作为的借口。就像有关部门不愿进行信息公开,就会以“国家秘密”作挡箭牌一样。
    更令人担扰的是,如此低级的错误即便是一种责任问题,但却可能用“法律引用和定性”的技术失误消弭无形,使责任追究成为一句空话。笔者一位法官朋友酒后坦言,很多案子,比如离婚案子都是法官主导一切,可以判成这种结果,也可以判成另外一种结果,很多时候即便有人情因素,也可以用对案件的理解不同而作出解释。法官丝毫不承担任何过失责任,只不过当事人却要大费周折。
再推而广之,诸如李昌奎这样的案子,假若没有被舆论放大而引起关注,那么类似的案子又会有多少呢?如果没有一种有效的制度保障,又怎么来防止今后不再发生相同的情况呢?李昌奎案在众人关注下还如此费尽周章,那些没有被关注的案子,情况可能不甚乐观。
    李昌奎案再审终于以死刑而告终,但由此引起的反思应刚刚开始。
□堂吉伟德
发表于 2011-8-24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呵
 楼主| 发表于 2011-8-24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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