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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7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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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地面防治水
2.1 建设单位必须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煤矿安全规程254条)
2.2 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地面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地面高程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时,必须修筑堤坝、沟渠或采取其他防排水措施。(煤矿安全规程255条)
2.3 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建设单位必须采取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煤矿安全规程256条)
a) 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修筑沟渠时,应避开露头、裂隙和导水岩层。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时,应填平压实;如果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建排洪站排水,防止积水渗入井下;
b) 矿井受河流、山洪和滑坡威胁时,必须采取修筑堤坝、泄洪渠和防止滑坡的措施;
c) 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d) 对漏水的沟渠和河床,应及时堵漏或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必须填塞,填塞工作必须有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
e) 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2.4 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煤矿安全规程257条)
2.5 使用中的钻孔,必须安装孔口盖。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孔。(煤矿安全规程25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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