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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安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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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7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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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7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1  一般规定
1.1  建设单位应将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包括相邻煤矿和废弃老窑的详细情况)的相关资料及时提供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编制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1.2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并应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楼主| 发表于 2011-9-7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2  地面防治水
2.1  建设单位必须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煤矿安全规程254条)
2.2  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地面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地面高程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时,必须修筑堤坝、沟渠或采取其他防排水措施。(煤矿安全规程255条)
2.3  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建设单位必须采取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煤矿安全规程256条)
a)  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修筑沟渠时,应避开露头、裂隙和导水岩层。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时,应填平压实;如果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建排洪站排水,防止积水渗入井下;
b)  矿井受河流、山洪和滑坡威胁时,必须采取修筑堤坝、泄洪渠和防止滑坡的措施;
c)  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d)  对漏水的沟渠和河床,应及时堵漏或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必须填塞,填塞工作必须有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
e)  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2.4  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煤矿安全规程257条)
2.5  使用中的钻孔,必须安装孔口盖。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孔。(煤矿安全规程258条)
 楼主| 发表于 2011-9-7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3 井下防治水
3.1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时,项目部应配备相应的水文地质专业人员或建立防治水机构。
3.2  在斜、立井井筒施工过程中,永久排水设施未形成之前,对穿过的主要含水层(段),必须采取探、堵水的施工措施。
3.3  立井基岩段施工应遵循快速、打干井的原则,并遵守下列规定:(煤矿安全规程277条修改)
a)  单层涌水量小于10m3/h的含水层段,应强行穿过;
b)  单层涌水量大于10m3/h,且含水层层数多,层段又较集中的地段,应进行地面预注浆;
c)  单层涌水量大于10m3/h,但含水层层数少,或层段分散的地段,应进行工作面预注浆或短探、短注、短掘;
d) 对于采取何种探水注浆堵水的施工方案,还应结合特殊施工的深度(冻结、钻井深度)及其他因素综合考虑。
3.4  立井井筒采取工作面探水注浆,工作面的静水压力大于1MPa时,孔口管应安装防喷装置。
3.5  探水注浆方案确定之后,必须编制探水注浆工程设计。
3.6  当井筒深度较大时如果设置转水站,转水站平台外沿应设高度不低于1.2m的安全护栏,受力钢梁要进行承载强度验算同时还必须设置通讯和信号装置。
3.7  井筒开凿到底后,临时水仓和排水洞室未形成前,可以利用井底水窝作临时水仓,在井底附近安装具有一定排水能力的临时过渡排水泵和供电设备,确保安全。
 楼主| 发表于 2011-9-7 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3.8  井筒或开拓新水平的暗斜井、暗立井到底后,或独立施工的区域,应尽快施工临时水仓预计和临时排水洞室,安装临时供电和排水泵。应根据该区域涌水量确定排水能力和临时水仓容积,当预计涌水量小于50m3/h时,临时水仓容积应大于4h正常涌水量;当预计涌水量大于50m3/h时,临时水仓容积应大于8h正常涌水量。临时排水硐室必须采用混凝土砌筑或锚喷支护,不得有淋水,底板标高应比大巷轨面高300mm,断面应满足设备布置需要。
  排水能力的配备应满足使用、备用和检修的要求,工作和备用的排水能力不小于正常涌水量的2倍。
  井巷施工各阶段的临时排水系统,应在矿井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应尽快形成永久排水系统。
3.9  掘进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立即报告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3.10  在井巷工程施工期间,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坚持有疑必探的原则,并于排除水患因素之后,再行施工:
a)  井巷工程要穿过主要导水断层破碎带;
b)  井巷工程临近岩溶富水地段;
c)  井巷工程要穿过煤系地层主要含水层段;
d)  井巷工程要穿过或者接近富水的陷落柱;
e)  井巷工程接近老空区或被淹没的井巷工程区段;
f) 井巷工程贯通的掘进工作面有积水。
 楼主| 发表于 2011-9-7 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3.11  井巷揭穿含水层、地质构造带前,必须编制探放水和注浆堵水设计。
  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点或地段,必须进行水温、水量、水质等地下水动态和松散含水层涌水含砂量综合观测和分析,防止滞后突水。
3.12  必须建立正常的涌水量观测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a)  每一个独立施工的井巷区域,每月至少进行1~2次的正常涌水量观测,对重要的出水点应增加观测次数;
b)  立(斜)井筒施工基岩段期间,井筒涌水量异常时,应每隔10m和在初次揭露、穿过含水层时进行一次实际涌水量观测;
c)  冻结施工的井壁段,在套完内壁之后,应经常观察解冻的动态变化,并做好记录。
3.13 抽排水恢复被淹没的井巷工程,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楼主| 发表于 2011-9-7 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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