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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料折弯机安全技术要求JB10148—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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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4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    言
    本标准是按照GB/T 16755—1997《机械安全  安全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制定的,属于C类安全标准。
    本标准对板料折弯机设计、制造和使用提出了基本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美国国家标准ANSIBll.3—1993《机床一板料折弯机的制造、维修和使用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自2000年3月1日开始实施。
    本标准由全国锻压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黄石锻压机床(集团)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立强、商国火。

板料折弯机安全技术要求JB10148—199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板料折弯机设计、制造和使用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规定使用寿命期限内的板料折弯机(以下简称机器)。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弓I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893—1982  安全色
    GB 2894—1996  安全标志
    GB/T 3766—1983  液压系统  通用技术条件
    GB 5083—1999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T 5226.1—1996  工业机械电气设备  第一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T 6527.2—1986  安全色使用导则
    GB/T 6576—1986  机床润滑系统
    GB/T 7932—1987  气动系统  通用技术条件
    GB/T 14775—1993  操纵器  一般人类工效学要求
    GB/T 14776—1993  人类工效学  工作岗位尺寸  设计原则及其数值
    GB/T 15706.1—1995  机械安全  基本概念与设计通则  第1部分:基本术语、方法学
    GB/T 15706.2—1995  机械安全  基本概念与设计通则  第2部分:技术原则与规范
    GB/T 16251—1996  工作系统设计的人类工效学原则
    GB 16754—1997  机械安全  急停  设计原则
    GB/T 16855.1—1997  机械安全  控制系统有关安全部件  第1部分:设计通则
    GB/T 16856—1997  机械安全  风险评价的原则
    GB l7120—1997  锻压机械  安全技术条件
    JB/T 1829—1997  锻压机械  通用技术条件
    JB/T 3623—1984  锻压机械  噪声测量方法
    JB/T 9954—1999  锻压机械液压系统清洁度
    JB 9976—1999  板料折弯机、折边机噪声限值
3  定义
    除了GB/T 15706.1和GB 17120中的定义适用于本标准外,本标准还采用下列定义。
3.1  操作危险区
    机器上作相对运动的上下模具之间,完成工件加工的区域。
4  重要的危险
    依据GB/T 16856、GB/T 15706.2的规定,对本标准适用范围的机器进行风险评估,机器可能产生的重要危险如下。
4.1  机械危险
4.1.1  机器工作过程中其工作模具间可能产生的挤压、剪切、冲击等危险。
4.1.2  机器上的零部件(如滑块),有可能在重力影响下自行运动或控制失灵发生意外运动而可能造成的挤压、剪切危险。
4.1.3  机器工作过程中其运动部件(如各种机动挡料、调节装置,链传动、带传动装置),对人身可能造成挤压、缠绕、引入或卷入、冲击等危险。
4.1.4  机器零部件(如模具、机身)由于形状因素等,其锐边、尖角可能对人身造成的刺伤或扎伤危险。
4.1.5  机器零部件(如飞轮、模具)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松动、脱落或折断、碎裂、甩出等可能造成的冲击、抛射危险。
4.1.6  高压流体可能造成的喷射危险
4.1.6.1  液压或气动系统的最大工作压力超过系统的额定安全工作压力造成的危险。
4.1.6.2  液压或气动系统泄漏可能造成的喷射危险。
4.1.7  在机器上进行装配、维修或保养时。可能造成的人员跌落危险。维修人员操作空间窄小或操作不便可能遭受的碰撞、夹挤等危险。
4.2  电气危险
4.2.1  直接接触裸露带电零件或在故障条件下变为带电的零件。尤其是绝缘失效而导致的带电零件,可能造成的电击、火灾、烧伤等危险。
4.2.2  电路过载等产生的火灾、灼伤等危险。
4.3  热危险
    因接触有关产生热的部件(如制动器、离合器、液压系统等)而引起的灼伤和烫伤。
4.4  噪声与振动危险
4.4.1  机器由于噪声过大,引起操作人员听力损失、耳鸣、疲劳、精神压抑和干扰听觉信号等危险。
4.4.2  在工作时由于机械振动而可能导致操作人员长期工作后产生生理失调的危险。
4.5  材料和物质产生的危险
    折弯工件时工件翘起产生的冲击、刺伤或扎伤危险。
4.6  忽略人类工效学产生的危险
4.6.1  由于忽略了人类工效学原则而可能产生的危险,如易产生差错的操作方向、操作过分紧张等。
4.6.2  两个或两个以上操作者操作机器时。由于操作的不协调造成的危险。
4.7  由于能源失效、零件损坏或其他功能故障产生的危险
4.7.1  电气系统功能丧失而可能导致机器产生误动作。
4.7.2  控制元件失灵导致误操作引起的危险。
4.7.3  机器中的电气、数控系统抗电磁干扰性能差,致使机器不能正常运行而可能产生的危险。
4.7.4  压力损失可能造成的运动失控而引起的危险。
4.7.5  液压、气动管路中由于异物,如氧化皮、毛刺、水分等,导致元件损坏,可能造成机构失灵和人身
伤害的危险。
4.7.6  机器重心的偏移产生的不稳定,在装配、运输过程中由于机器重心的偏移、稳定性差等原因造成
意外倾翻、移动等危险。
4.8  安全防护措施不当而产生的危险
4.8.1  无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而产生的危险。
4.8.2  无可靠的能源切断装置而产生的危险。
4.8.3  无可靠的急停装置等而产生的危险。
4.8.4  无安全调整和/或维修的附件而产生的危险。
5  安全要求和/或措施
5.1  一般要求
5.1,1  机器及其零部件的设计必须符合GB 5083、GB/T15706.1、GB/T15706.2、GBl7120和本标准的规定。
5.1.2  机器应通过设计消除危险或限制风险,不得遗留通过设计能够消除的危险,也不得遗留通过安全防护装置能够消除的危险。
5,1.3  使用信息只能用于对无法通过设计来消除或充分减小的,且安全防护装置对其无效或不完全有效的遗留风险,不得用于弥补设计的缺陷。
5.1.4  机器的设计应根据人类工效学原则,通过减小操作者的紧张和所需体力来提高安全性,并应符合GB/T16251、GB/T14776和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
5.1.5  机器主要零件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应满足工作要求,在机器的预定使用寿命期限内按规定使用时不得产生断裂和破碎。主要零件必要时应进行探伤检查。
5.1.6  对由于零件的破损、松动、跌落及机械能的释放而可能产生的危险(如机器滑块可能发生的意外落下),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如设置平衡装置、止动装置等)。
5.1.7  机器上易接近的零部件,包括安装在其上的附属装置,在不影响机器使用功能的情况下,不应有引起人员损伤的锐边、尖角,或凸出部分和可能刮伤身体部分的开口等。
5.1.8  机器零部件的设计应使运动部件的危害因素减至最小。
5.1.9  除操作危险区外,对于其他有可能产生碰撞、挤压、卷入、零件甩出、液体喷射等危险的区域,亦应根据其危险特点采取防护措施。
5.1.10  在操作危险区或其他危险区域工作时(如装配、调整、试车、维修、润滑等),如机器的安全防护装置不能保证被使用,则应采取预防措施和备用工具,并应从动力源控制方面提供安全保证。
5.1.11  机器上高速回转的零部件(如飞轮),一般应进行静平衡或动平衡试验,残留不平衡量应符合JB/T 1829—1997中3.5.5的规定。
5.1.12  机器上应按规定设置可靠的工作平台和梯子、栏杆,工作平台和梯子、栏杆应符合GBl7120—1997中第16章的要求。
5.1.13  机器上的螺钉、螺母和销钉等紧固件,因其松动、脱落会导致零部件移位、跌落而影响安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松措施。
5.1.14  机器上采用的弹簧应符合GBl7120一1997中17.2的要求。
5.1.15  机器及零部件在装配、运输过程中的装卸应符合以下要求:
    a)机器在装配和运输过程中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由于机器重心偏移而产生翻倒的危险;
    b)对于较笨重的零部件,如滑块、模具、油缸等,必须考虑到操作者装卸的安全性,如设置起吊孔或柱;
    c)机器应便于操作者调整、变换下模开口,并应保证操作安全。
5.1.16  机器应根据其结构特点设置力或压力的超载保护装置。超载保护装置应符合GBl7120—1997中9.2的要求。
5.1.17  机器上的平衡装置应符合GBl7120—1997中第?章的规定。
5.1.18  机器后部区域应设置阻挡装置,以阻碍人员进入发生危险。
5.1.19  应根据机器其自身的结构性能特点,设置合适的安全监督控制装置,对机器的安全运行状况进行监控。
5.1.20  应明确地说明各种调整机构的使用方法。
5.1.21  机器辅助调整机构应与滑块运动联锁。
5.1.22  机器上的摩擦片不允许使用石棉材料。
5.1.23  应有防止气动系统排出有害健康的油雾的措施。
5.1.24  应有提示或防止被加工的工件产生危险的措施。
5.2  机器传动与操纵控制系统
5.2.1  传动系统
5.2.1.1  机器传动系统必须符合GB 17120—1997中第5章的规定。
5.2.1.2  对外露的可能产生危险的传动零部件,应设置防护装置,防护装置与运动零部件间不得形成伤害人体的夹紧点。
5.2.1.3  机器要求单向旋转的零部件应有明显的转向指示。
5.2.1.4  当液压传动的机器作往复运动的滑块被紧急停止时,其惯性下降值应符合有关标准或技术文件的规定。
5.2.2  操纵控制系统
5.2.2.1  机器控制系统有关安全部件的安全要求应符合GB/T 16855.1的有关规定。
5.2.2.2  机器操纵控制系统必须符合GB 17120—1997中第10章的规定。
5.2.2.3  机器采用摩擦离合器与制动器时应符合GB 17120—1997中第6章的规定。
5.2.2.4  机器采用摩擦离合器与制动器表面的温度应符合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并应采取防护措施。
5.2.2.5  机器必须具有单次行程工作规范。
5.2.2.6  机器工作规范的选择转换开关应采用带钥匙锁定的转换开关。
5.2.2.7  机器应有可移动的按钮站和/或脚踏装置。
5.2.2.8  紧急停止按钮
5.2.2.8.1  机器上必须设置紧急停止按钮,其要求必须符合GB/T 15706.2—1995中6.1.1和GB l6754的要求。
5.2.2.8.2  机器应在不同位置至少设置两个紧急停止按钮。
5.2.2.9  操作控制装置的联锁
    当机器有多种或多处控制装置时,在同一时刻内只能使用一种或一处控制装置,但紧急停止除外。
5.3  人力机器
5.3.1  人力机器应设计成只有在操作手拉杆或脚踏杆时,滑块才能动作。该机构不允许因为手拉杆或脚踏杆的自重而使滑块动作。
5.3.2  人力机器的回程必须由手拉杆或脚踏杆的动作来完成或由单独的返回机构如弹簧来完成,此时操作机构应与滑块运动脱开。
5.3.3  人力机器必须有手动杆或脚踏杆的锁紧装置,以防止意外动作而使机器误动作。
5.4  电气、液压、气动和润滑系统
5.4.1  一般要求
5.4.1.1  电气、液压、气动和润滑系统应满足其功能要求。
5.4.1.2  管路不应作为阶梯和踏板或用来支撑其他部件。
5.4.1.3  管路除必须在两端固定外,在管道上还应增加固定点,固定间距应符合有关技术要求,且固定应牢靠。并应防止因热膨胀而造成的损坏。
5.4.1.4  管路上不许焊有紧固件、连接件或其他零件。
5.4.1.5  如管路错误连接有可能产生危险时,管道上应设有标记。
5.4.1.6  不能由于动力源(电、液或气)的中断或恢复、压力波动而产生危险。
5.4.1.7  元件、管路的布局应合理,易于装配、调整、维修和拆卸。
5.4.2  电气系统
5.4.2.1  机器必须能防止电气危险的产生,其电气系统应符合GB/T 5226.1中有关安全的规定。
5.4.2.2  机器的电气、数控系统的抗干扰性能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5.4.3  液压、润滑系统
5.4.3.1  机器的液压传动系统应符合GB/T 3766中有关安全的规定。
5.4.3.2  系统不能由于内部的泄漏或严重的压力损失而产生危险。
5.4.3.3  管路中不应存留异物(如氧化皮、毛刺、切屑等)。应有保证液压系统清洁度的措施,液压系统清洁度应符合JB/T 9954的规定。
5:4.3.4  在操作区域的高压软管应设置防护装置。
5.4.3.5  液压系统中必须装备防止液压超载的安全装置。
5.4.3.6  液压泵起动后,必须保证若不操作工作按钮,滑块不应向下动作。
5.4.3.7  在机器正常运转条件下,油箱吸油口处的油温度不应超过60℃。
5.4.3.8  机器润滑系统应符合GB/T 6576中有关安全的规定。
5.4.4  气动系统
5.4.4.1  气动系统应符合GB/T 7932中有关安全的规定。
5.4.4.2  气动系统中应设置气水分离器,并应装设油雾润滑器对控制系统进行润滑。
5.4.4.3  气体排出时不应产生危险。
5.5  噪声和振动
5.5.1  应采取措施使机器的噪声危害减至最小。对电动机和液压泵、机械传动系统应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5.5.2  气动系统的排气口应采取消声措施(如设置消声器等)。
5.5.3  机器的噪声应符合JB 9976的规定,噪声的测量方法应符合JB/T 3623的规定。
5.5.4  机器应采取有效的减振措施,使用前机器应用地脚螺栓可靠安装在地基上。
5.6  人类工效学
    机器的各类工作、操作机构应符合GB/T14775、GB/T14776、GB/T16251等有关人类工效学标准的规定。
5.7  操作危险区的安全防护
5.7.1  安全防护原则
    机器的操作危险区和喉口部分分别至少设置一种合适的安全防护装置(包括防护装置和安全装置),防止机械危险的产生。
5.7.2  安全防护装置
    安全防护装置包括防护装置和安全装置。
5.7.2.1  防护装置
    根据机器的安全防护要求,机器防护装置可选用固定式防护装置、活动式防护装置、可调式防护装置、联锁防护装置等。
5,7.2.2  安全装置
    根据机器的安全防护要求,机器安全装置可选用双手操纵装置,如双手按钮;自动停止装置,如光线式安全装置等。
5.7.3  对机器安全防护装置的要求
5.7.3.1  对机器防护装置的要求
    机器防护装置的设计与制造要求应符合GB/T15706.2—1995中4.2.1、4.2.2、4.2.4的规定。
5.7.3.2  对机器安全装置的要求
    机器安全装置应符合GB/T 15706.2—1995中4.2.3的规定。
5.7.3.2.1  双手操纵按钮应符合GB 17120—1997中10.5的规定。
5.7.3.2.2  对光线式安全装置的要求应符合GB l?120--1997中13.3.3的规定。
5,7,4  机器安全防护装置的设置
5.7.4.1  机器操作危险区必须设置符合5.6.1要求的安全防护装置之一。
5,7.4.2  机器喉口部分必须设置防护装置,并应能拆卸。
5.7.4.3  机器上的安全装置距离工作危险区的安全距离应符合GB 17120—1997中13.3.4规定。
6  安全要求和/或措施的判定
    应按以下方法试验、检测、检查机器的安全性能是否满足第5章的安全要求和/或措施,在一种方法不能判定的情况下,应按另一种方法判定。每一项安全要求和/或措施至少需用一种方法判定,当某一项安全要求和/或措施有多种方法可判定时,几种方法判定的结果都应符合安全要求和/或措施,否则,则判定为不符合该项安全要求和/或措施。
6.1  功能试验
    通过安全功能试验,检查机器的安全性能是否满足第5章的安全要求和/或措施。若功能试验不能进行,则应按6.2或6.3给出的方法进行。
6.2  性能检测
    用检测仪器或装置,检测其安全性能是否符合规定的安全要求。如不能进行检测和判定机器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或安全要求无具体的指标要求,则应按6.3进行。
6.3通过计算和目测检查安全性能
    通过计算和目测检查安全性能是否符合规定的安全要求(如稳定性、重心位置、标志、管路等),检查应科学、准确。
7  使用信息
7.1  机器的使用信息应符合GB/T 15706.2—1995中第5章和GB 17120—1997中第18章的要求。
7.2  机器离地面3m以上的顶面或平台的栏杆顶部的对角处和高出栏杆的部件的最高点,应设置红色安全指示灯。
7.3  标志、符号、文字警告
7.3.1  机器至少应标有下列内容的清楚而耐久的标志:
    a)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b)型号名称;
    c)基本参数;
    d)出厂日期和编号;
    e)有关机器的使用限制标志;
    f)有关安全装置的使用特性标志。
7.3.2  机器的操作危险区、喉口部分、电气装置和机器后部应有明显的警告性标志。警告性标志应符合GB 2894和GB/丁5226.1—1996中18.2的规定。
7.3.3  当喉口部分的防护装置被移去时,必须能看到对操作者的文字警告。
7.3.4  机器滑块、后挡料等运动部件应按GB 2893和GB/T 6527.2一1986中2.6的规定涂以黑色与黄色相间隔的安全色条纹。根据需要亦可只涂成黄色。
7.4  使用说明书
    机器必须带有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符合GB/T 15706.2—1995中5.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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