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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拟规定无离岗健康检查禁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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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4 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新华社电 《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日前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岗位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否则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起草了《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安排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对出现以下情况的,用人单位应立即组织相关劳动者进行体检:一是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身体不适的;二是劳动者受到急性中毒危害或者出现中毒症状的。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是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二是隐瞒、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的。据了解,公众可在11月10日前,登录中国法制信息网提出意见。
发表于 2011-10-10 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不错
发表于 2011-11-4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从业人员是个利好信息啊。
发表于 2011-11-29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东西 谢谢分享哦 !!!!
发表于 2011-11-29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用的
发表于 2011-11-29 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中国特色
发表于 2011-12-19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路过


    对从业人员来说是相当的有利!!!
发表于 2011-12-19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好
发表于 2011-12-19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对从业人员又用的
发表于 2011-12-22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很好,关键是要能执行。
发表于 2011-12-22 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保护劳动者权益,也是保护企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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