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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将召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宣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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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1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国家安监总局将于10月15日至10月28日期间,分东北、华北、新疆等三个片区分别召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宣贯会。

    此次会议的主要内容为学习贯彻近期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分析安全生产工作新形势下安全评价工作的新任务,总结安全评价实施以来的工作经验和教训,宣传贯彻《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9〕181号),讲解有关政策,研讨相关问题,安排和部署下步安全评价工作。




    贯宣对象为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管安全评价机构工作的处长,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监察分局有关负责人,甲级、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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