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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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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7 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

据安全监管总局网站消息,日前,安监总局局长骆琳签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3号令,公布已于2009年6月15日审议通过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提出明确要求,对各项具体工作的实施开展做出详细说明。

  此规定适用于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工作,将另行规定。

http://news.163.com/09/0709/09/5DP7D863000120GU.html

发表于 2012-1-19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标准了。谢谢楼主
发表于 2012-1-20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后做学习资料了
发表于 2012-5-24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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