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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對安全生産事故後權錢交易從嚴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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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法院110日對外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産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意見》強調對嚴重危害生産安全犯罪,尤其是生産安全事故背後的權錢交易和瀆職犯罪,必須始終堅持嚴格依法、從嚴懲處。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要根據事故原因、後果大小、主體職責、過錯大小等因素,綜合考慮全案,正確劃分責任,做到罪責刑相適應。

《意見》明確了實踐中對安全生産危害嚴重,社會反響強烈,應當特別強調予以從嚴懲處的若干情形,規定具有這些情形的原則上不得適用緩刑,其中包括: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投資入股生産經營企業,構成危害生産安全犯罪的;貪污賄賂行為與事故發生存在關聯性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與事故存在直接因果關係的;以行賄方式逃避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或者非法、違法生産、作業的等。

摘自《凤凰网》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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