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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8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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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要求
1.托运要求
a.通过公路、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员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b.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c.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d.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2.托运人申报《资质证书》应具备的条件
a.办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托运人,应是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认定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危险货物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
b.危险货物生产单位应出具国务院质检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c.剧毒品和其他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出具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以及同级人民政府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d.托运人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管理人员和相对固定的铁路运输经办人员,应熟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和规定要求,并通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知识考核认证。经办人必须执有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3.剧毒化学品运输特别要求
a.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时,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
b.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c.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d.铁路发送剧毒化学品时必须按照《铁路剧毒品运输跟踪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e.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货后必须清刷干净。
4.运输工具的要求
a.车辆运输。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专车专用,并有明显标志,要符合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和设备的规定。装运集装箱,大型气瓶,可移动槽罐等车辆,必须设置有效的紧固装置;三轮机动车、全挂汽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和摩托车不得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品、有机过氧化品、一级易燃品;自卸汽车除二级固体危险货物外,不得装运其他危险货物;易燃易爆品不能装在铁帮、铁底车、船内运输;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船舶应有防火安全措施。
b.槽罐及其他容器。运输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用于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质检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密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装运危险货物的槽罐应适合所装货物的性能,具有足够的强度,并应根据不同货物的需要配备泄压阀、防爆板、遮阳物、压力表、液位计、导除静电及相应的安全装置;槽罐外部的附件应有可靠的防护设施,必须保证所装货物不发生“跑、冒、滴、漏”,并在阀门口装置积漏器。
5.行车路线
a.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督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b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规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c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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