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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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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9 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委办明电〔20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中央企业:

今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通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共同努力,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加强,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同比大幅下降,未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但部分行业领域和地区重大事故多发,特别是2月份以来重大事故连续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近日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指出今年以来连续发生多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有关部门要督促各地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截至2月28日,全国已累计发生11起重大事故,共造成148人死亡和下落不明,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1起、44人。其中,煤矿事故2起,危险化学品事故1起,冶金事故1起,道路交通事故4起,水上交通事故2起,渔业船舶事故1起。分别是:1月3日,湖南省境内沪昆高速湖南怀新段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3人死亡、9人重伤;1月4日,贵州省黔南州贵定县境内兰海高速公路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8人死亡、3人重伤、36人轻伤;2月2日,广东省汕尾市汕尾海域一艘渔船遇风浪沉没,造成3人死亡、7人下落不明;2月2日,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境内洞庭湖小山塘水域,一艘运砂船沉没,造成10人死亡、1人下落不明;2月3日,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钓鱼台煤矿发生一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3人死亡、1人下落不明;2月16日,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宏发煤矿发生一起重大运输事故,造成15人死亡、3人重伤;2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道真县境内207省道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3人死亡、23人受伤;2月18日,福建省泉州湾至湄洲湾海域,一艘广西籍货船机舱进水导致船体沉没,造成8人死亡、2人下落不明、1人受伤;2月20日,位于辽宁省鞍山市的鞍钢集团公司重型机械有限公司铸钢厂铸钢车间一钢包发生喷爆事故,造成13人死亡、17人受伤;2月25日,山西省晋城市境内207国道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5人死亡、19人受伤;2月28日,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克尔化工厂硝酸胍车间发生爆炸事故,已造成16人死亡、43人受伤。

上述事故暴露出以下主要问题:一是部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规章制度执行不力,内部安全管理混乱,“三违”现象严重;二是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不扎实、不彻底;三是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重,这11起重大事故中有5起是由非法违法行为导致的,占45.5%;四是一些地区和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不深入、走过场;五是部分地区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得力,特别是对节后高危企业复产复工验收把关不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防范,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要求,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全面加强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各项工作,突出重点、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全国“两会”和党的十八大的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要着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强化企业出资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要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严格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领导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重点抓好县、乡两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要着力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包括中央和省属企业)进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企业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搞好督促指导和综合协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三、狠抓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六次全体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第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2〕3号)要求,扎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切实抓好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建筑施工、消防和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针对煤矿等高危行业企业节后复产复工期间事故易发、多发的特点,严把复产复工验收关,督促复产复工企业制定并落实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要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管理和监管监察,继续深化煤矿瓦斯、水害、火灾等专项治理,深入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载人、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整治客运市场秩序和客运车辆通行秩序,深入排查整治道路安全隐患。要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突出抓好重点监管品种、重点危险工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严格控制新建危险化学品项目,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设施安全整治,严防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要认真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整治,严格危险作业和受限空间许可管理,着力强化对煤气系统、高温液态金属等危险性较大作业的监控,加强作业过程管理与监督,强化交叉作业和相关方规范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要加强水上交通和渔业安全监管工作,建立治理船舶超载工作责任倒查制度,严厉打击船舶非法营运、超载等违法行为,教育引导渔民安全作业。要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消防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深入排查治理隐患,着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保持高压态势,进一步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排查和处罚打击力度。要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问题进行全面彻底排查,落实责任,严厉打击。要集中、公开严惩一批无视法律、无视监管、无视生命安全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关闭取缔的要坚决关闭取缔,并严厉追究责任,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政府监管的权威,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要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发挥政府各有关部门、公检法和纪检监察机关的作用,提高执法的权威性和实效性。

五、严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今年以来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认真组织开展调查处理,依法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要认真执行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和非法违法、瞒报谎报较大事故跟踪督办制度,确保按期结案,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并跟踪督促事故责任和整改措施的落实。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查找隐患,堵塞漏洞,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同类事故重复发生,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发表于 2012-2-29 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文件又下来了
发表于 2012-2-29 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文件又下来了
发表于 2012-2-29 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又要组织学习了
发表于 2012-2-29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注意了,下面开始开会。
发表于 2012-3-7 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又是唱高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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