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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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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8 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科学、安全、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各管理处(以下简称各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接受所在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集团公司对各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督促各责任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二)督促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

(三)参与或组织开展对各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督查,督促各责任单位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四)参与或配合对各责任单位较大以上事故的调查,并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负责落实或者监督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

(五)督促各责任单位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生产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 集团公司对各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根据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见附件1)。

第一类:主业从事高速公路建设、养护、房地产建设、服务区经营、石化及物流企业。

第二类:主业从事高速公路营运管理的责任单位。

第三类:除上述第一、第二类以外的责任单位。

责任单位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业务内容的变化进行调整。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责任单位。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六条 各责任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覆盖本单位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


每年度集团公司主要领导与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与下一级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分别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在安全工作中的责任。各责任单位下一级内设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本单位特殊工作岗位人员签定相关岗位《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七条 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

(一)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

4.组织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或配合事故抢救,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二)各责任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三)各责任单位分管生产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四)各责任单位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
各责任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应当由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二)与本单位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一类、第二类责任单位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目前条件下成立有困难的,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待条件具备后,成立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三类责任单位应当明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各责任单位应当明确下一级内设机构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责任单位下一级内设机构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落实到相应岗位。

第十条 各责任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没有明确规定的,各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各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安全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逐步达到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


第十一条 各责任单位工会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各责任单位应当对其下一级内设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


(一)监督管理下一级内设机构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情况;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将全资及控股子企业(机构)纳入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其项目建设、收购、并购、转让、运行、停产等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实行报批或备案制度,严格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三章 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各责任单位应当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单位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实现安全生产与单位发展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十四条
各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推行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体系等,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


各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风险控制体系、教育培训体系、监督保证体系等。


各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控制,强化岗位培训、过程监控、总结反馈、持续改进等管理过程,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十五条
各责任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消除或者减少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障职工职业健康安全。


发表于 2012-4-9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顶。
发表于 2012-5-26 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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