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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峰矿致14死爆破事故责任人被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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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3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日前联合通报神华宁煤集团大峰露天矿“10·14”重大炸药爆炸事故,称目前当地公安机关已对宁夏三鑫机械化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进行了控制。

  2009年10月14日18时20分,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华宁煤集团)大峰矿羊齿采区基建工程A区段发生一起重大炸药爆炸事故,造成14人死亡、2人重伤、5人轻伤。
  大峰矿为露天开采,2007年12月20日由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大爆破公司)承担对该矿羊齿采区进行了硐室大爆破。2008年7月,神华宁煤集团分别与宏大爆破公司和宁夏三鑫机械化工程公司(二级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其中:宁夏三鑫机械化工程公司承担A区段的剥离,宏大爆破公司承担B区段的剥离。2009年10月14日,宁夏三鑫机械化工程公司在羊齿采区A区段+2060至2050m水平实施台阶深孔爆破作业,现场共有22人,共施工了3组、24个炮孔,在进行最后一组、8个炮孔(每孔装药120kg)的装药作业时有2个炮孔发生爆炸,导致事故发生。
  另外,2008年10月16日,宏大爆破公司在B区段进行深孔二次爆破时曾发生重大炸药爆炸事故,死亡16人。

  通报指出,该事故是同一个单位去年以来又一次发生的同类事故,影响极其恶劣,损失极其惨重,教训十分深刻。
  针对该起事故,通报要求,各地区、各单位要加强对炸药等火工品的管理,确保使用安全;要加强爆破工程作业管理,对爆破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雾天和夜间爆破时必须采取安全技术措施;要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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