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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深圳安监改革思考安监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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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4 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去年以来,全国各省市相继进行机构改革。从事安监的工作者普遍认为,在这次全国性的改革中,安监机构应当成为重头戏,这一点在国务院的改革前曾经给予厚望。安监总局在“三定方案”中职能却得以加强。然而,在这轮人人看好的改革中,广东省的部分地区却成为改革中的“黑马”,“巨石掀起千层浪”,先是深圳安监局归属应急办,然后又是佛山顺德安监局归属市场安监局,不少安监工作者纷纷质疑,安监系统引起不小的轰动。  笔者通过对深圳、顺德改革,对安监的定位进行了一些思考。
   不少从事安监的工作者普遍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的母法,也是安监部门有力的法律武器。《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规定, 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不少人认为,安监部门指的就是各级安监局,法律赋予安监部门的职责应当由安监局行使,乍看来似乎无可厚非,然而分析起来似乎不尽然:
  首先,《安全生产法》赋予的是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而对于机构设置和责任的承担,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应当是部门和其“三定方案”。目前,我国在机构设置和行政职能的划分上并非是按照“国务院部委-省-市-县”逐级对应,各地往往是按照自己的实际合理设置,“一对多”和“多对一”的情况并不少见。比如,各地城市执法机构就是综合各职能部门部分职能所建立,行使的行政职权也来自各职能部门。从这个意义上讲,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就不仅仅专指安监局。
  其次,我国去年提出机构改革的思路是“大部制”,笔者认为,“大部制”的真正意义在于“大”而“全”,即将相似的职能进行整合合并,这也是建立“阳光政府”和“服务政府”的迫切需要。现实中,由于各行政部门或者政府授权的机构都有执法权,各地在行政部门下均建立执法队伍,“××监察”或“××执法”的名称似有遍地开花之势,执法的严格可能有促进法制化进程的作用,然而大有“过多、重叠”之嫌,民众大感婆婆多、应付不了。因此,笔者认为,“大部制”改革的重点应放在监督和管理的结合和分离上,从这个意义上讲,深圳开了个好头,裁判员不能兼职运动员,同样运动员也不能同时作裁判员,起码不能在一个项目内重叠。
  最后,《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方面综合性法律,自2002年颁布实施以来,对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规范、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起到了很大作用。然而,通过7年的实施,弊端日见显现,笔者认为,应当将《安全生产法》的调整主体涵盖所有安全生产领域,而并非按照现行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讲《安全生产法》应当将其将政府、部门、企业的三方责任,相互之间的监督关系等进行宏观规定,而涉及具体管理责任应当另行法律规定。
    (山东省滨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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