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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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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9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超过部分公司应支付加班费,建议协商解决,不成申请仲裁(注意证据)
发表于 2012-11-19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公司是按22天算的。
发表于 2012-11-19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很难实现
发表于 2012-11-19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是最新的吗?
发表于 2012-11-19 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后可能还会变的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1 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文件也是最近才看到,注安考试考到这个题了,做错了,因为不知一年到底多少天,所以为了防止再做错题,赶紧把这个规定给XDJM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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