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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难面前总有“标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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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7 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月22日,黑龙江省政府在鹤岗市召开全省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通报鹤岗新兴煤矿重大瓦斯突出爆炸事故。黑龙江省省长栗战书表示,对于这次矿难,自己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11月23日中新社消息)。

  对于鹤岗矿难的原因,已经有了一个初步的结论。造成矿难的直接原因是瓦斯突出爆炸,是一起责任事故。从管理的角度看,省长栗战书总结说,领导忽视轻视,工作不落实不到位是主要原因。一是国有重点煤矿近四年安全形势比较平稳,一些煤矿企业思想麻痹;二是一些产煤市地方政府不能妥善处理发展和安全生产的关系;三是瓦斯管理还存在着薄弱环节;四是在部分地区,仍有不具备条件的煤矿顶风生产。

  栗省长总结的四条原因,前两条反映的是对安全生产认识上的问题,后两条是管理措施上的问题。忽然觉得,这些原因其实正是一个标准答案。几乎所有的矿难,所有的安全事故都是这思想认识不到位和管理措施不落实两个问题。不妨看看2005年死亡171人的黑龙江七台河矿难的原因吧。国务院安委会的结论是,直接原因为煤尘爆炸事故。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对“一通三防”工作不重视,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片面追求产量,忽视安全,采掘失调,接替紧张,下山采区没有形成正规生产系统就组织生产,并超强度、超定员组织作业;劳动组织管理严重混乱,违章现象严重;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不落实。你看,还是思想认识和管理措施两个方面的问题。看来,任何矿难和安全事故不同的只是直接原因,而抽象的原因是不需要总结的,就拿上一次的“标准答案”来回答,基本上是不会错的。

  其实,何止事故原因有“标准答案”?连今后的措施也有“标准答案”。鹤岗矿难后怎么办?栗战书表示,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格责任制监督检查和考核,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也许,上一次矿难后我们的措施也和这差不多;下一次矿难后我们还需要落实这样的措施。问题在于,为什么我们的认识总是不高,为什么安全生产的制度总是不落实?执行“一票否决”制度总是不严格?

  于是我们问,在对矿难责任人的查处上,有没有“标准答案”?记得在七台河矿难的查处上,事故中该处理的干部已经处理,但造成矿难的主要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后两年都还没有得到处理,逍遥法外,碰巧被再次前往检查工作的事故调查组组长李毅中了解到,他气愤地说:“我是事故调查组组长,有权利责问事故责任追究。事故发生快两年了,为什么还没有处理结果?”如果对矿难责任人的处理也按照这样的“标准答案”办事,那矿难真的还会按照原来的套路继续发生的。

  看来,要减少矿难,就要摒弃“标准”的做法,还是要有点突破。而突破点就是,先从对有关人员的查处开始。但愿七台河矿难责任人逍遥法外只是特殊个案,而不是“标准答案”。
发表于 2009-11-27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事后责任追究都成“标准”了,难道没有更好的办法对事故进行事前防范吗?  遇以为:事前对生产企业进行严格的隐患查出,不留下隐患才是根治事故最有效的途径。
   对生产企业进行严格的隐患查出,不留下隐患只有政府只能部门才最有执行力。
发表于 2009-11-29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机关去企业查隐患时都是预先通知了几月几号到公司隐患排查治理,看到的表面现象都是突击改善应付政府机关检查!检查过后有没人管了!读者感觉这样的执法检查治不了隐患根源!希望政府机关突击检查,不喝企业一杯水,不抽一根烟,不吃一顿饭,不要存在一点人情关系留有情面!这些检查人员最好经常替换,避免与企业打交道时间长了以后产生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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