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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黑龙江省政府在鹤岗市召开全省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通报鹤岗新兴煤矿重大瓦斯突出爆炸事故。黑龙江省省长栗战书表示,对于这次矿难,自己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11月23日中新社消息)。
对于鹤岗矿难的原因,已经有了一个初步的结论。造成矿难的直接原因是瓦斯突出爆炸,是一起责任事故。从管理的角度看,省长栗战书总结说,领导忽视轻视,工作不落实不到位是主要原因。一是国有重点煤矿近四年安全形势比较平稳,一些煤矿企业思想麻痹;二是一些产煤市地方政府不能妥善处理发展和安全生产的关系;三是瓦斯管理还存在着薄弱环节;四是在部分地区,仍有不具备条件的煤矿顶风生产。
栗省长总结的四条原因,前两条反映的是对安全生产认识上的问题,后两条是管理措施上的问题。忽然觉得,这些原因其实正是一个标准答案。几乎所有的矿难,所有的安全事故都是这思想认识不到位和管理措施不落实两个问题。不妨看看2005年死亡171人的黑龙江七台河矿难的原因吧。国务院安委会的结论是,直接原因为煤尘爆炸事故。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对“一通三防”工作不重视,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片面追求产量,忽视安全,采掘失调,接替紧张,下山采区没有形成正规生产系统就组织生产,并超强度、超定员组织作业;劳动组织管理严重混乱,违章现象严重;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不落实。你看,还是思想认识和管理措施两个方面的问题。看来,任何矿难和安全事故不同的只是直接原因,而抽象的原因是不需要总结的,就拿上一次的“标准答案”来回答,基本上是不会错的。
其实,何止事故原因有“标准答案”?连今后的措施也有“标准答案”。鹤岗矿难后怎么办?栗战书表示,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格责任制监督检查和考核,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也许,上一次矿难后我们的措施也和这差不多;下一次矿难后我们还需要落实这样的措施。问题在于,为什么我们的认识总是不高,为什么安全生产的制度总是不落实?执行“一票否决”制度总是不严格?
于是我们问,在对矿难责任人的查处上,有没有“标准答案”?记得在七台河矿难的查处上,事故中该处理的干部已经处理,但造成矿难的主要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后两年都还没有得到处理,逍遥法外,碰巧被再次前往检查工作的事故调查组组长李毅中了解到,他气愤地说:“我是事故调查组组长,有权利责问事故责任追究。事故发生快两年了,为什么还没有处理结果?”如果对矿难责任人的处理也按照这样的“标准答案”办事,那矿难真的还会按照原来的套路继续发生的。
看来,要减少矿难,就要摒弃“标准”的做法,还是要有点突破。而突破点就是,先从对有关人员的查处开始。但愿七台河矿难责任人逍遥法外只是特殊个案,而不是“标准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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