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安徽12月24日电(通讯员 陈润斌 张婷婷)张某先后任滁州市某乡党委书记、卫生局局长、计生委主任等职务,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41万余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2012年12月19日,张某因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没收财产5万元。 张某从2001年开始在乡、区政府任职,在他担任计生委主任期间,在医院计生服务大楼的招标、承建和修缮工程中,杨某、王某等人为了承建此工程并及时结算工程款,先后到张某办公室送给张某现金30余万元。此外,张某担任卫生局局长职务时,利用职务之便私自调动他人工作,给予他人工作支持和关照,为了表示感谢,刘某等人先后送给张某现金10万元。另查明张某在案发前,退给行贿人22万余元,案发后,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德尔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1.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受贿罪,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考虑到张某主动退赃、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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