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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安监局书记受贿40余万获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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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5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正义网安徽12月24日电(通讯员 陈润斌 张婷婷)张某先后任滁州市某乡党委书记、卫生局局长、计生委主任等职务,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41万余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2012年12月19日,张某因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没收财产5万元。  张某从2001年开始在乡、区政府任职,在他担任计生委主任期间,在医院计生服务大楼的招标、承建和修缮工程中,杨某、王某等人为了承建此工程并及时结算工程款,先后到张某办公室送给张某现金30余万元。此外,张某担任卫生局局长职务时,利用职务之便私自调动他人工作,给予他人工作支持和关照,为了表示感谢,刘某等人先后送给张某现金10万元。另查明张某在案发前,退给行贿人22万余元,案发后,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德尔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1.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受贿罪,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考虑到张某主动退赃、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发表于 2012-12-25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和安监局的职能无关
发表于 2012-12-25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连安监局都能贪污,其他部门。。。。
发表于 2012-12-25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贪污40万被判10年,那么贪污400万就应该判100年,那些贪污上亿资产的呢,怎么没有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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