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树立各级管理层均对安全负责的建龙安全文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检查(以下简称安全检查)是指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减轻职业危害而进行的各种检查活动。 第三条 安全检查的范围包括生产经营过程中物的不安全因素、从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规程制度的完善、安全管理上的漏洞、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从业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等。 第四条 安全检查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企业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程、危险源(点)及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岗位特点以及生产要求进行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安全检查的分工 第六条 公司领导的安全检查: 1、正职对副职安全工作的检查。 2、主管领导对主管职能部门和分片单位安全工作的检查。 3、领导主持的专项安全工作检查。 第七条 公司安全部门的综合检查: 1、对各部门、各生产厂安全管理的检查。 2、组织专项安全管理检查。 3、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抽查。 4、邀请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项安全检查(如防雷、特种设备、放射源、尘毒等)。 5.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的专业安全检查: 1、消防专业的安全检查,保卫处负责; 2、厂内交通专业的安全检查,生产处负责; 3、工艺技术专业的安全检查,技术处负责; 4、生产组织专业的安全检查,生产处负责; 5、冶金机械专业的安全检查,设备处负责; 6、工(民)建专业的安全检查,设备处负责; 7、电气专业的安全检查,能源处负责; 8、煤气专业的安全检查,能源处负责; 9、起重设备专业和承压管道专业的安全检查,生产处负责; 10、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检查,生产处负责; 11、设备检修专业的安全检查,设备处负责; 12、生活后勤的安全检查,行政处负责; 13、劳动纪律的安全检查,人资处负责; 14、物资储运的安全检查,供应处负责。 第九条 各生产厂的安全检查由厂长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