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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押运员偷卖剧毒化学品 中毒后一死一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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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6 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苯胺是一种油状化学品,有剧毒,运输和存储均有严格要求。朱某和李某都是南京某物流公司的押运员。两人经济都不宽裕,一时财迷心窍,打起了公司停车场中那批苯胺的主意。  “一车十几吨呢,卖掉一点,再灌点水,神不知鬼不觉。”两人反复合计,觉得可行。案发当晚,趁公司停车场保安疏忽之际,两人偷偷将一辆装满苯胺的槽罐车开了出来。朱某事先联系了销赃点,一废品收购站,在大厂葛塘一带。收购站老板显然看出这车苯胺来路不正,价压得很低。朱某和李某没怎么计较,两人拿着14000元赃款火速赶回公司,趁夜半时分停车场没人赶紧做补救措施。两人想出的办法是用水管往罐体里充水,使车身重量恢复到销赃前。谁知灌着灌着水管破了,油状的苯胺顺着水管流出来,空气中弥漫着一股刺鼻的气味……
  2011年9月11日凌晨4时许,李某察觉到有中毒症状。很快,朱某也开始头晕难受。两人不敢再往罐体里充水。朱某赶紧打电话给领导,谎称卸货时中毒,并与李某一起到扬子医院就诊。11日上午,单位向货主交货,货主发现罐体内含水量太高,拒绝签收。朱某意识到事情已经败露,主动向警方交代了偷卖苯胺一事,并将销赃所得款项交给领导。
  李某在扬子医院治疗4天后,执意出院回老家扬州治疗,因扬州医院看不了,9月17日又回到南京江北人民医院抢救,然而为时已晚未能抢救成功。朱某在医院一直住到2011年底才出院。
  治疗期间,朱某与单位达成了“私了”协议,单位同意只要他赔偿货主的损失就不追究其他责任。朱某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即使单位同意“私了”,该负的刑责也还是要负。2012年初,朱某在赔偿单位损失后跑到外地,民警多次联系他要求他回宁他都置之不理。
  2012年7月,警方将他抓获归案。六合区检察院以盗窃罪对他提起公诉,检方认为,朱某虽在案发之初主动报案,但出院后即离开南京拒绝接受警方调查,综合其行为不能构成自首。近日,六合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检方的指控,以盗窃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废品站老板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1.5万元。 通讯员 陆妍
发表于 2013-2-26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死有余辜
发表于 2013-2-26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得不偿失啊,才一万四千元就敢冒这风险
发表于 2013-2-27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害人害己啊
发表于 2013-3-1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害人害己
发表于 2013-3-6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知识,当贼都不行
发表于 2013-3-9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没有常事
发表于 2013-3-9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知识,当贼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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