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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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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31 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教考分离,切实提高安全培训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资格以及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以下统称安全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安全资格考试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原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指导、监督全国安全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指导、监督全国煤矿安全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四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委托相关机构(以下简称总局考试机构)承担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具体工作。
省级考核发证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考试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安全资格考试管理具体工作。
各省级考核发证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市级考试机构作具体规定。
第五条  各级考试机构应当按照高效便民原则,合理设置考试点。
第六条  省级考试机构应当将本地区考试机构和考试点设置等有关情况,定期报送总局考试机构,由总局考试机构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考试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全国安全资格考试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二)监督、检查全国安全资格考试工作;
(三)组织制定安全培训大纲、考核标准和安全资格考试国家题库;
(四)监督、指导国家级考试机构、省级考试机构工作;
(五)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  总局考试机构考试管理职责:
(一)参与全国安全资格考试相关制度的起草工作;
(二)组织起草安全培训大纲、考核标准,承担安全资格考试国家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
(三)承担国家安全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全国培训信息统计等相关工作;
(四)组织编写安全资格考试配套教材;
(五)受委托承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安全资格考试工作;
(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九条  省级考核发证部门考试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地区安全资格考试管理工作制度;
(二)监督、检查本地区安全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三)组织认定安全资格考试点;
(四)组织制定安全资格考试地方题库;
(五)组织考务人员业务培训;
(六)监督、指导省级考试机构、市级考试机构工作;
(七)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条  省级考试机构职责:
(一)参与本地区安全资格考试工作制度的起草工作;
(二)承担安全资格考试地方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
(三)承担本地区安全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统计相关工作;
(四)指导监督考试点日常工作;
(五)受委托承担省级考核发证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安全资格考试工作;
(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考试点日常工作:
(一)负责考生报名及考试资格审查工作;
(二)负责向省级考试机构提出考试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
(三)承担安全资格考试具体考务工作。
(四)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考试试题
第十二条  安全资格考试应当使用考试题库。
第十三条  考试题库分为国家题库和地方题库,均应按照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的规定要求组织编写。
地方题库应结合地区安全生产实际进行设置,并由省级考试机构及时报送总局考试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对已建立国家题库的安全资格类别,各省级考试机构在组织考试时应当使用国家题库;对尚未建立国家题库的,各省级考试机构可暂时使用地方题库。
第十五条 国家统一制定安全资格考试试卷组题规则。考试试卷应当按照组题规则,由计算机在考试题库中随机生成。
初次取证考试试卷中地方题库试题比例不得超过30%,复审考试试卷中地方题库试题比例不得超过50%。
第十六条  各级考核发证部门、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应当建立和遵守命题管理、试题保密、人员回避等制度。
第四章 考试方式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试,以及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综合能力考试;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第十八条 理论考试应当实行计算机考试。暂不具备计算机考试条件的,经上级考核发证部门同意,可采用计算机考试系统生成纸质试卷进行考试,并逐步推行计算机考试。
综合能力考试采取面试或提交专题报告方式进行;实际操作考试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理论考试、综合能力考试及实际操作考试满分均为100分,分别达到80分以上为合格。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1次;补考不合格的,应重新接受安全培训。
第五章 考务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应当公布安全资格考试程序、申请考试所需提交的材料、考试收费标准、考试纪律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一条  考试点应当对申请参加考试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其考试资格符合有关规定;申请参加考试人员提交材料要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材料负有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考试点组织考试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考试机构提出考试申请,经批准后,按要求组织考试。
第二十三条  各级考试机构应对所负责的理论考试、综合能力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进行现场监考;理论考试逐步实行远程视频监控监考。
第二十四条  各级考试机构应安排专门监考员进行现场监考。 每个考场内应配备2至3名监考员。
第二十五条  监考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考核发证部门给予警告或取消监考资格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不严格履行监考职责,让不具备考试资格的人员参加考试的;
(二)不严格执行考场纪律的;
(三)参与作弊的;
(四)其他不履行职责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监考员发现参加考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考员给予参加考试人员当场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取消其补考资格,处理结果逐级上报省级考试机构:
(一)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二)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
(三)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阻的;
(四)其他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
第六章  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统一的安全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信息共享和查询。
第二十八条  各级考核发证部门应当使用统一的安全资格考试网络平台,进行考试组织管理。全国安全资格考试网络平台投入使用前,已建成地方考试平台的,各省级考核发证部门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统一数据交换标准,上传有关数据,与全国安全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实现对接。
第二十九条  各级考核发证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大安全资格考试的信息化投入,加快计算机考试考点建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考核发证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可向当地政府或同级财政、物价部门申请本地区安全资格考试工作专项经费或收费标准。
测算收费标准,应坚持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费标准批复后,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财政部门拨付考试工作专项经费的,不得再向考生收费。
第三十一条  各级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应当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范考试费用的使用及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表于 2013-3-31 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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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31 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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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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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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