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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郴州讯4月22日记者从郴州永兴县获悉,日前永兴县法院通报了湘阴渡镇枫树垅煤矿“5·23”透水事故案。该煤矿安全副矿长梁某明知煤矿存在安全隐患,仍违反煤矿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工人作业,以致发生两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永兴县法院审理查明,永兴县湘阴渡镇枫树垅煤矿始建于1974年,于1976年投产。2012年3月13日,被告人梁某受聘于该煤矿,担任安全副矿长,负责该煤矿主井的安全生产。2012年5月23日,枫树垅煤矿主井-92米水平南探煤上山工作面出现空棚、巷道堵塞的现象。在中晚班交接时,上一班值班长曹某将此情况告知了晚班的被告人梁某(事故当班下井带班领导)。但被告人梁某未进行深入调查和采取探放水等相关措施,就安排曹细平、曹己红和被害人梁瑞颜、曹小红、梁瑞平进行维修工作。当晚10时许,发生透水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的严重后果。经调查,被告人梁某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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